▲大法官釋憲同性婚可以任何形式保障權益,但到底是專法?還是修民法?爭義還未解。(圖/記者楊佩琪攝)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同性婚大法官釋憲,要求立法機關在2年內,必須做出相關法規之修正或制定,但到底是要直接修民法、增訂條文?還是立「專法」或「同性伴侶方案」,從大法官解釋文中,似乎並沒有明確說明,意思是,只要立法機關能保障同性婚權益就好。但包括聲請人祈家威在內,皆拒絕專法,強調立專法就是一種歧視,替同志貼了標籤。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或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或制定特別法,使相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疇。
按解釋文意,大法官並無要求一定要以某種形式保障同婚權利,2年後可能會有「專法」、「伴侶法」出現,但這恐怕是祈家威等挺同團體所最不樂見。
▲包括聲請釋憲人祈家威在內,不少同性婚支持者皆反對以立專法,或同性伴侶法方式規範。(圖/東森新聞)
今年3月24日,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辯論庭,聲請人祈家威以摩托車和協力車做比喻,專法就像是同性戀可以騎摩托車,同性戀卻只能騎協力車辛苦前進,認為專法並不能保障同性婚者真正應有的權利。
聲請釋憲方代理人許秀雯也強調,「同性伴侶法」等於告訴同志,這就是他們的代號,根本是有權者指鹿為馬,還要同志吞下,當作恩賜的行為,推動同性婚並不是要大家的同情,而是要求應有的權利。
法務部部長邱太三則在辯論庭上表示,修法事大,所牽涉的其他相關法規勢必也得有大幅修改,要修的條文之多。且必須考慮到各國國情、國民接受度、宗教信仰等因素,不斷溝通與實驗,任何人都有追求幸福得權利和自由,但如果要一步到位,要考慮到社會有沒有辦法乘載急遽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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