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始終否認收受南仁湖集團藏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圖/資料照片,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涉犯貪汙罪被法院判刑8年定讞,於103年入監服刑,但她自認遭冤判,因此在去年9月向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被駁回。為此,監察院今年4月提出調查報告,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今(24日)透過新聞稿表示,23日已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今年4月間,監察院透過調查報告指出,郭案的判決理由欄內,並未對郭瑤琪收受美金2萬元當時即已對屬賄賂「有所認識」且有協助南仁湖公司「不確定犯意」的相關證據有所說明,亦缺乏相關證據而認定事實的理由。
▲收賄判刑8年定讞,郭瑤琪報到入監,淚別親友、支持者。
據了解,郭瑤琪擔任交通部長期間,因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被控收受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2萬美元(約新台幣60萬元),並以職權施壓台鐵,二度指示台鐵重辦招標說明會。儘管南仁湖最後並未投標,但最高院仍判郭瑤琪8年徒刑定讞。
最高檢指出,郭瑤琪雖被判收賄罪,但她本人歷次出庭時,均否認收受賄款美金2萬元,甚而質疑賄賂罪對價關係之認定。有鑑於最高法院對收受賄賂罪的成立、特定行為與財物交付上的對價關係認定,有主觀說、客觀說及折衷說等3種不同的見解,所以最高檢決定為郭瑤琪提非常上訴,希望能藉此讓最高法院一槌定音,作出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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