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委會。(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5日初審通過「政黨法」草案,明定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違者可處政黨50萬元以上、250萬元罰鍰;政黨也不得招收未滿16歲的人為黨員,違者最高可處50萬元。
草案明訂,政黨的經費及收入來源為黨費、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政黨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其他依本法規定所得之收入,以及前幾項經費及收入所生的孳息。
另一方面,針對政黨招募黨員的年齡限制,草案明訂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之國民為黨員,違者可處政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也規定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行政法人、軍隊及學校設置黨團組織,違者處政黨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但對於政黨法草案所稱之政黨為何、政黨名稱訂定條件、政黨補助款門檻等16條條文,朝野仍有不同意見。最後,會議主席、內政委員會民進黨籍召委姚文智表示,政黨法草案在進入院會前,須經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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