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圖/記者徐政璿攝)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過去有公務人員想辭職,但上級不准辭,引發被綁住的困擾。立法院會26日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公務人員辭職,除有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上級機關不能拒絕。機關也應在30日內准駁,不得拖延「不放人走」。
根據修法,憲法明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也應肯定人民有「不服公職權」。而為避免公務員受限機關首長的領導統御,無法依生涯規劃或個人意願行使「不服公職權」,故新增此條文。
草案訂定,為周全保障受停職處分公務人員復職之權利,受停職處分公務人員於停職處分經撤銷後,即可申請復職。為免使公務員接替出現空窗、影響公務運作,又為避免機關長官逾期未決、影響辭職權,服務機關應在收到辭職書次日起30日內准駁,逾期未決則視為同意辭職。
為了釐清「口頭」命令爭議,草案也訂定,若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 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草案訂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責。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