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非本事件人物。(圖/記者蔡紹堅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陳姓男子於2015年底騎乘贓車經過光明陸橋前,見到一名19歲女子獨自一人在深夜騎車經過,竟起了淫念,先是尾隨在女子車後,之後再攔車稱,「我很久沒做那個了,你幫我好不好」,再持刀一路追著受害者喊「幫我一下」,並猥褻女子胸部。所幸後來女子留下工作地點電話,說能幫忙介紹工作才安然離去。
判決書指出,陳嫌於去年12月27日凌晨1時左右,騎乘竊取來的贓車行經大寮區光明陸橋前,見到19歲的被害女子獨自一人騎車經過,先是佯裝好心問女子「為何晚歸」,之後又以機車攔路再趁機拔取被害人機車鑰匙,並從正面抱住趁機伸入女子衣服猥褻,同時又稱「我想要,我很久沒有做那個,你幫我好不好」。
被害女子見狀後,受驚嚇趕緊棄車逃跑,想不到又遭到陳男持瑞士刀追趕,被追上後,為了奪回機車鑰匙與陳嫌發生拉扯。陳男又趁機強摸胸部猥褻,並不斷說「幫我一下」,還牽被害人的手摸自己的下體,此時剛好有其他車輛經過,他才暫時罷休。
被害人趁空檔趕緊逃跑,但又馬上被騎乘機車的陳男追上,此時她靈機一動,留下工作地點老闆娘的手機電話,佯稱能夠幫忙介紹工作,才安然騎車離開。但事後陳嫌竟又跟隨到女子住所,之後才作罷離開。
女子當天中午上班時,跟老闆娘告知整起事發經過,恰巧陳嫌打電話過來,老闆娘於是假裝是被害女子與嫌犯談話,女子則隨即報警逮人。
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陳嫌於深夜凌晨,在人煙稀少的大寮區路段,對單獨返家的年輕女子持刀猥褻,且經被害人不斷拒絕仍持續騷擾,造成女子嚴重恐懼,犯罪情節重大,且犯後雖然坦承猥褻行為,卻堅決否認持刀是為了壓制被害者,但考量到他當庭向被害人道歉有悔意,因此依加重強制猥褻、竊盜等罪,判決陳姓男子4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陳男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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