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依晨前男友性侵友人13歲女兒 士院今判賠90萬元

▲法院民事庭今判鄭應給付少女、少女父母90萬元。(圖/資料照/記者張曼蘋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知名女星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被控性侵、猥褻友人13歲幼女,士林地方法院月初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共2罪,判鄭家堯應執行2年8個月徒刑。庭後,少女及母親落淚,家屬也不滿地說「判太輕了,造成別人一輩子傷痛,毀了少女一生。」少女父親另求償500萬元部分,法院民事庭今判鄭應給付少女、少女父母90萬元,可上訴。

2014年8月間鄭男開車載少女到礁溪某溫泉酒店住宿3天2夜,第2天晚上便與少女發生性關係,隔天上午退房後,鄭男將車停靠路旁,要求少女為其口交。鄭男到案時,坦承當時有帶少女去礁溪玩,但並未與她有性行為,少女父親曾向他借17萬5千元台幣,少女才以此作為報復手段。

法官審理,少女在偵查中清楚指出鄭男下體特徵,經檢察官當庭命法醫勘驗後相符,少女若非親身經歷,不可能詳述性行為過程及性器特徵;至於鄭男辯稱之借貸關係,少女並未介入,不可能僅因借貸而自毀名節,因此判鄭有罪。庭後,少女家人完全無法接受,一旁親戚也不滿地說,「真的判太輕,造成別人一輩子傷痛。」至於少女父親另求償500萬部分,民事庭今上午宣判鄭應給付少女50萬元、少女父母各20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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