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提行政訴訟遭駁回。(圖/翻攝自台灣Uber司機聯盟FB)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遭台北市區監理所舉發,共開罰10件罰鍰台幣150萬元以及勒令停業,不過宇博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又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依公路法規定裁罰有理由,今駁回原告訴訟,可上訴。
台北市區監理所發現,宇博藉由網路招募司機,由Uber APP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自用小客車營運載客,而宇博將乘客以信用卡支付之費用,拆帳分配予接受調度之司機,監理所認為宇博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以其遭取締之9件載客行為,各裁處原告新台幣15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業。
合議庭指出,遭查獲之汽車之駕駛人,係經由原告得知乘客之資訊,繼而依約定時地載運乘客,並與原告拆分所得車資,故係與原告共同以汽車經營乘客運輸而受有報酬,符合公路法第2條第14款汽車運輸業之要件。至於公路總局於去年1月18日至7月4日以同樣理由,作出269件處分,與本案9件無重複處罰。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宇博經多次處罰仍未停止違法營業,可受責難程度極為重大,就高雄何男案與宇博共同違反公路法,分別遭裁罰最高額罰鍰15萬元,並勒令停業,經核並無違誤,因此今判處宇博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