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放寬因家暴離婚或喪偶外配歸化申請限制(示意圖/取自高雄民族國小)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為加強對外籍配偶照顧,內政部於1日通過「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未來受家暴離婚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的外籍配偶,申請歸化所需的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將沒有金額門檻限制;同時簡化民眾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所需檢附的相關證明資料,改由戶政事務所代查,免除民眾奔波申請證明文件的辛勞。
「國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列因受家暴離婚且未再婚,國人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的親屬仍有往來,或與亡故國人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2年以上,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中華民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的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時,可適用較寬鬆的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如雇主開立的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即可。
此外,以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時,需先向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居留證明書,未來戶政機關將與移民署合作,由戶政事務所透過跨機關資訊平台服務代查,讓申請歸化國籍者免附居留證明資料,此項貼心服務免除民眾奔波,同時替民眾省下100元規費。
此外,申請歸化或回復國籍所需所得、動產或不動產資料,如相關當事人同意,將由戶政事務所代理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申辦國籍變更及換(補)發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所需文件如有戶籍資料可稽者,也可由戶政機關代查;另新增提供居住國外者得就近向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或補發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的便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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