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研發長游丞德今天出庭。(圖/記者張曼蘋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浩鼎公司涉內線交易案,士林地院今天下午首次召開準備程序庭,傳喚公司研發長游丞德出庭,他用簡報指出檢方起訴書中7點錯誤,其中包括惡化人數未達289人並非代表解盲會失敗、若早知道解盲失敗,擁有720張股票為何只賣37張等,不斷強調「我沒有罪」。
起訴指出,浩鼎99年10月間經衛福部核准,進行抗乳癌治療性疫苗「OBI-822」第二/三期臨床試驗,在美國、韓國、印度、香港及台灣等地共45加醫學中心同步進行臨床試驗,於101年8月6日獲准正式進入第三期人體臨床試驗,並採隨機雙盲方式進行,分為試驗組與對照組,且設定惡化事件人數達289人作為最終解盲條件。
「我沒有罪。」游丞德當庭表示,無人能知病人分配到試驗組還是對照組,也無人能知最終療效,更不知道機率,深信檢方有很大的誤解。游更用簡報指出起訴書中7點錯誤,包括達惡化事件人數預設值非解盲唯一條件,可於任何時間點解盲;檢方不了解藥效才是成敗關鍵;改變判讀方式非企圖美化數據,這並不會改變解盲結果;甚至如果早知道解盲失敗,他擁有720張股票為何只賣37張等。
游承德辯護律師團也說,104年2月間已知惡化人數不足,但同年4月間還去認購股票,倘若被告知悉解盲結果會失敗,「怎麼還會去認購?實際上是對公司有信心」,至於賣出其中37張股票,只是要繳稅卻被誤認為內線交易,本案應用更高角度看待,重點在於無法得知解盲後的療效,被告等人並無看壞解盲失敗的理由,因此無犯罪動機。
不過,檢方認為,本案爭點為內線交易,內線交易並非要到解盲確定是否成功,「倘若具體到這程度才算是,那證券市場上就沒有所謂的內線交易」,且浩鼎臨床試驗計畫書已明確規定解盲條件,被告卻辯稱並非決定之要件,甚至還在104年間8月31日向投資大眾預告即將進行解盲,並進行數據分析,惡性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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