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大樓(圖/林睿康記者攝)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7日)審查通過「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將第四條條文修正為「政府依法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電視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此修法是使申請經營公設民營電視事業的主體資格和條件更為明確,避免「黨政軍」爭議。
廣電三法規定「黨政軍不得投資媒體」,但是政府卻大辣辣的經營媒體,遭學者批評標準不一。
NCC7日審查通過「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將第四條條文修正為「政府依法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電視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
發言人翁柏宗指出,廣播電視法第五條規定:「廣播和電視事業分為公營和民營」;第五條之一第二項也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因此這次修法是使申請經營公設民營電視事業的主體資格和條件更為明確,避免「黨政軍」爭議。
翁柏宗表示,目前檯面上的公營媒體,都是經由立法院立法通過,然後獲得行政院籌設同意,同時也有捐助章程,預算也獲得立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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