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17歲的方姓女子,去年(2016)6月間騎機車,行經三民區建工路時,時速100公里行駛,4分鐘內又連闖紅燈等違規,遭到後方尾隨的員警開出12000元罰單,事後她不服,認為員警穿便服,當下以為是不明人士,才會加速騎走,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警方的執法有瑕疵,因此判決不罰。
判決書指出,89年次的方女6月22日凌晨0點10分騎著機車,行經建工路時時速一度高達100公里,4分鐘內又紅燈右轉、未依兩段式左轉、紅燈右轉及左轉等行為,因此遭到後方穿便服的員警開罰12000元,並吊扣牌照,她出庭時表示,當時員警穿便服,右手拿錄影器材拍攝,「為了保護自身安全,出於不得已才會違規行駛,認為程序違法,應該要撤銷罰單。」
警方則表示,「方女表示因為害怕想趕快回家,才會連續闖紅燈,但是沿路曾經過3個派出所,都沒有停下來求助,反而是騎到網咖前面,加上她在方母陪同下表示,時速高達100公里,明顯就有危險駕駛。」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警方執法有明顯重大之瑕疵,加上調閱畫面發現,方女並沒有飆車,是誤認員警為不明人士才違規,因此判決不罰。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