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鏡週刊
一例一休新制上路7月1日即將進入檢查期,許多勞工還搞不清楚所謂一例一休的定義,根據勞動部的解釋,「例」就是例假日不能加班,即使勞工主動想加班都不准,否則雇主違法;而所謂「休」,則是休息日允許勞工加班。
而原本(勞基法)只規定每7天要有1天例假,新法上路後,「一例一休」代表每7天要有1天例假、1天休息日,例假依原本規定,只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能加班,休息日只要勞工同意,僱主就可要求勞工加班,但是例假日要加班,僱主除要多發1倍加班費外,還要再給1天補休,休息日加班,加班費加碼為前2小時多發1又3分之1倍加班費,之後每小時多發1又3分之2倍加班費,造成資方成本增加,引起許多反彈聲浪。
目前新制上路後,如果雇主還我行我素,被主管機關查核違法的話,從原先罰2萬到30萬元,大幅提高到2萬到100萬元,還授權主管機關可加罰2分之1,包括資方不給加班費、超時加班、出勤紀錄未記載確實等、給薪未達基本工資等,未來最重都可罰到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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