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暐珩/綜合報導
由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督導的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14日召開第2次會議,會中決議不論男女同志,訂婚17歲,結婚年齡18歲,但若未成年,訂結婚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此外,現行民法男女雙方結婚年齡規定有差,建議未來一併修訂。
▲政院拍板,同婚的訂婚年齡為17歲,結婚年齡為18歲。(圖/記者季相儒攝)
會議決議內容如下:
一、基於平等權的保障,同性婚與異性婚,應如何確保權益以符合憲法保障意旨
1、釋字365號理由書指出:「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之情形,方為憲法之所許,而此種特殊例外之情形,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相當。」
2、「等則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3、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有差別待遇。
二、同性婚姻權益保障事項
1、不論男性同志或女性同志,訂婚年齡為17歲,結婚年齡為18歲,但未成年訂婚或結婚均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惟異性婚現行民法對於男女雙方年齡差別規定,建請一併配合規範。
2、禁婚親限制目的在於種族健康與倫常考量,雖同性婚因無自然血緣關係致造成種族健康疑慮,惟基於倫常仍應予同性婚同步規範為宜。也就是說,旁系血親六等親內不得結婚。
3、結婚形式要件,同性婚與異性婚應等同規範,不宜有區別,即須:「書面」+「二位證人」+「戶政機關結婚登記」,三個要件併存,才完成婚姻的成立。
4、結婚實質要件與同性婚姻本質不盡相符合部分,例如不能人道之規定,可不適用。
5、異性婚夫妻財產制規定,可完全適用於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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