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秀公文批亞泥違法 諷礦務局可以得諾貝爾獎

▲立法院臨時會再審「不當黨產」藍綠祭出甲動備戰。林淑芬(圖/記者季相儒攝)

綠委林淑芬。(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亞泥的展延議題近期再度引發爭議,經濟部礦務局3月時趁立法院準備修《礦業法》之際,先行展延亞洲水泥20年的採礦權,民進黨立委林淑芬14日秀出公文,痛批礦務局這次的展延,並不是寫民國106年11月23日到126年11月22日,而是從民國46年到126年,代表這是展延是舊權利的延續,亞泥這次才得以跳過環評程序,她嘲諷,「這樣解釋真是可以得諾貝爾獎啊!」

林淑芬指出,2017年經濟部許可給「亞泥」展限的公文寫著,礦權期限從民國46年到126年,共80年。亞泥礦權是106/11/22日到期,今年經濟部3/14就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核定,再給他挖山20年。所以這次展延公文理應寫,亞泥礦權許可期限從106/11/23到126年11/22。

▲經濟部展延公文。(圖/翻攝自林淑芬臉書)

▲經濟部展延公文。(圖/翻攝自林淑芬臉書)

她批評,礦務局說「亞泥展延」只是民國46年就許可給亞泥的「舊權利的延續」。因為既是「舊權利的延續」,所以原本礦業權核定應該審查的流程都可以跳過,不用重新進行礦業用地核定、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權、環評等等,無痛升級20年。「對礦業法這樣解釋真是可以得諾貝爾獎啊!」

但林淑芬強調,最高行政法院92年的判字936號判決也明白揭示,「礦業權展限是新權利的賦與,其權利成立之實體構成要件,自應適用申請展限時之法律為之。」且連法務部90年法律字第032276號函釋說:「採礦權期滿即消滅,須經由另一核准之行政處分,賦予另一新之採礦權…「展限」,實為採礦權之更新,與新設定之採礦權同。」

因此,林淑芬說,亞泥來申請展限時,因為是新權利的賦與,所以礦權核定的程序都必須重新申請並審查。但是因為主管機關經濟部恣意且片面的解釋,相關的礦權核定程序都未要求,「這樣的展限難道不違法嗎?這樣對礦業法的解釋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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