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咖啡/法院:未監督注意需連帶賠償

死者家屬提再議!媽媽嘴老板呂炳宏:尊重意願。(圖/資料照)

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媽媽嘴老闆呂炳宏等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媽媽嘴殺人案的民事部分,最高法院判決維持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的見解,認定雇用謝依涵的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三人,應與謝依涵向張母負368萬多元及加計利息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全案定讞。

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406號判決,認為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三人是否要依據民法第188條第一項本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連帶賠償責任主要考量以下問題

(一)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三人是否為謝依涵的僱用人?
(二)謝依涵做的侵權行為,媽媽嘴有限公司是否應依民法第188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謝依涵之僱用人選任謝依涵時, 是否有盡相當注意義務?於管理監督謝依涵執行職務時,是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法院根據證據認定媽媽嘴公司老闆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三人是謝依涵的僱用人,且謝依涵端飲料給被害人的行為是利用職務上機會所做的行為,因此有民法第188條第一項本文適用。至於此三人是否能夠依照民法第188條第一項但書主張已經有盡相當的注意義務來免除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有員工在看到被害人被下藥後昏昏沉沉明顯身體有異樣卻不知如何是好,且員工守則沒有一套機制來應付這樣的情況,明顯對於員工的行為沒有盡到監督職務責任。法院認為若有這樣的機制,被害人就有可能不會被帶到紅樹林殺害,因此認定媽媽嘴公司老闆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三人要向張母負連帶賠償368萬多元及加計利息。

而媽媽嘴公司老闆得根據民法第188條第三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再向謝依涵求償,替謝依涵支付的賠償金金額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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