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喬安偽證判3個月沒上訴定讞 月底報到執行

2017年06月16日 17:15

▲劉喬安當DJ壓力大到求助精神科。(圖/翻攝自劉喬安臉書)

▲劉喬安之前壓力大到曾看精神醫生,檢方也發發出傳票,通知她月底執行偽證罪的3個月刑期。(圖/翻攝自劉喬安臉書,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太陽花女王」劉喬安控告媒體妨礙名譽案,反因作偽證,4月遭台北地院判刑3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事後劉女未提上訴,全案定讞。台北地檢署已發出傳票,通知她月底執行。

劉喬安2014年12月被爆料在台北市知名酒店援交,一次收費10萬元,隨後劉提告記者設局,妨害名譽。但之後該媒體公開雙方LINE的對話和照片作證,劉也在檢方偵查時以證人身分出庭,堅持自己賣酒不賣淫,但檢方最後認定她作偽證,依法起訴,並在4月遭北院判刑。

劉喬安之前曾在臉書上直播淚訴,「我不會掙扎,我會進去關」,沒有再上訴的意願;並稱她因為積欠大量債務,每月需還15萬,才進入八大行業,但面對媒體感到害怕才不敢說實話,直到第三次開庭,她才承認賣淫的事實。

太陽花女王直播落淚宣布 「我會進去關」不想再上訴(圖/翻攝自劉喬安臉書)

▲太陽花女王之前直播落淚宣布說「我會進去關」,不想再上訴。

檢方表示,劉喬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揭露不欲人知的事項,為維護個人形象及家人利益,才作偽證,否認從事性交易;北院也視她後來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而減刑。由於她遭判刑後未提上訴,全案定讞。

據了解,偽證罪依法不能易科罰金,但因為劉喬安的刑期是6個月以下,可以向北檢執行科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若獲准就能以提供勞動或社會服務,替代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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