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自己的子女對簿公堂,是父母心中的痛。(圖/Photo by The Eichholz Law Firm/flicker)
文/呂秋遠
寶貝,下星期,我們就要開庭了。媽媽覺得很難過,生平第一次上法院,竟然是因為你,而且是因為你對我提出保護令的聲請。不過,媽媽願意面對這件事,或許這是我們打開現在僵局的一種方式。
其實媽媽有很多話,不知道怎麼跟你說,現在在你眼裡,可能我就是個阻撓你愛情的歐巴桑,你爸爸就是個愛管閒事的老阿北。不過,畢竟你才十六歲,而你交往的對象又是三十歲,我把你當大人,你得要想想,有些事情怎麼做,會對你最好,畢竟媽媽已經不像以前,可以要你、或不要你做任何事情。雖然還沒有成年,你仍然是獨立的個體,是好是壞,我們只能在旁邊看,適時給你一些建議,做決定的人還是你自己。
因為,我不會陪伴你一輩子。
所以,首先我要讓你知道前提。無論你做了什麼事、犯了什麼錯、被誰欺負,我們家的門,永遠都是為你開啟,你隨時可以回來、可以出去,我跟你爸都會給你最大的擁抱。
接著,我們來談談你最新的這段感情。
你記得去年,你喜歡的那個大三男生嗎?你們在補習班認識,然後開始交往。我跟你只說過一句話,你不要害人家犯法。因為你未滿十六歲,如果發生性行為,這不是告訴乃論,我也不能撤告。後來,你們交往三個月就分手,你跟我說,你被他傷得很重。我看到你哭得這麼難過,我只能陪你一起掉眼淚。畢竟男友是你選的,我阻擋你,又有什麼用?
而你現在這一段感情,站在媽媽的立場,我不曉得怎麼說。
到了三十歲,能力、成就、工作好不好,站在世俗的眼光裡,或者媽媽的角度來看,我沒有意見。他只要不為非作歹、無所事事,其實愛你就好。但是,我不能接受的事情在於,你跟他交往以後,為了陪他,你開始蹺課。晚上的補習也不去了,但是每天卻都十一點多才回家,我問你去哪裡,你也只是冷冷的回答「要你管!」
▲熱戀中的愛情容易讓人沖昏頭。(圖為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孩子,在你未滿二十歲之前,我是你的法定代理人,不是我想管,而是我一定得管。你要知道,根據民法規定,如果你在外闖禍,我得要跟你一起連帶賠償,因為法律會認為,我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的責任。我曾經聽律師說過,他曾經遇過一個小女孩去跟一個已婚的男生住在一起,結果老婆告他通姦罪,還要求女孩的爸媽一起連帶賠償。
孩子,雖然我們家很窮,你爸是計程車司機,媽媽也只是在早餐店工作,我們都是靠自己的勞力賺錢。傷害人家,賠錢事小,責任事大。身為你的媽媽,我必須要求你,書念不好無所謂,但是在二十歲以前,我有義務要輔導你,讓你成為一個對自己負責任的人。而你,對於你的課業、社團、朋友,有負責任嗎?
目前為止,我只看到你被愛情沖昏頭。你不去社團、不上課、把原本的朋友通通疏遠,你覺得跟著他,就是最幸福的事情。可是,女人的夢想是什麼?你有想過嗎?你覺得,愛情就可以讓你的人生充滿意義嗎?
媽媽的淺見認為,這是不行的。女人,或者說人,不能仰賴另一半過活,你跟另一半,應該是相輔相成的。你要獨立、要有工作、要有思考力、要有能力,而這些,都不是跟這個會要你蹺課陪他、當著你爸的面在巷口跟你擁吻、要你疏遠朋友只跟他在一起的男人可以給你的。更何況,他要你對我們父母聲請保護令,你竟然就這麼做了。
那天,我確實想沒收你的手機。因為你的電話費已經太高,那個男生又不肯幫你付,要你打給他,卻又推得一乾二淨。但是你一聽到我要沒收你的手機,就把媽媽的手機往地上摔。你爸一時氣不過,才會打你一巴掌,這樣算是家暴?媽媽不懂法律,可是你真的嚇到我們了。爸爸動手打你,當然不對,可是他這輩子就打過你這一次,你上次在巷口,跟那個男人接吻,他看到那個男人的手,在你的胸部揉搓,他很難過,因為他覺得那個男人不尊重你,可是他也沒有對你們如何,只是要他離開你而已,你真的覺得爸爸是壞人?
▲雖然孩子傷了爸媽的心,但「孩子在哪裡,媽媽就在哪裡」,家一樣不會變。(圖/記者李毓康攝)
你不知道的是,你爸爸在回家以後,關在房間裡,喝了半瓶高梁酒,然後哭得很傷心。
孩子,我跟爸爸都很愛你。不論你做了什麼,你永遠是我們家的一份子。媽媽寫這封信給你,不是擔心保護令會成立,而是擔心未來你的世界會變成什麼樣子。在這封信最後,讓我提醒你一件七年前的往事。
你可能忘記了,不過媽可是記得很清楚。在你十歲的那一年,有天你上完課以後回家,心情悶悶不樂,我問你怎麼回事,你想了很久以後,憂心忡忡的問我一個問題:「老師說,太陽會在五十億年以後熄滅,到那時候,我會在哪裡?還會活著嗎?」
你記得我說什麼嗎?我說,「我不知道。但是,你在哪裡,媽媽就在哪裡。」
愛你的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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