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壽險業支付董監事及總經理酬金概況。(圖/記者官仲凱製表/資料來源為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
記者官仲凱/綜合報導
6月份是股東會旺季,各上市櫃公司都會揭露股東會年報,以往董監事和經理人的薪酬都會被拿來討論。壽險業者部分,以去年度的資料顯示,整體董監事及經理人酬金破億元的公司有中壽、南山及新光等3家;若公司經營有獲利,小股民或投資人理當不會在意其坐領高薪,反之若虧損,就會有自肥之嫌。
根據法規規定,保險公司都是條件式揭露,除非發生財務狀況不佳,如資本適足率(RBC)太低、該增資沒增資,連續2年虧損;或是董監事持股太低及設質比高於50%等狀況,才會需要個別揭露。若外界對於有董監事及經理人酬金出現質疑聲音時,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會以一切「依照公司章程」辦理,做為合理因應。
據瞭解,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所領取酬金的種類,實務上分成3大類,一為報酬,意即其為公司服務所應得的酬金(類似薪資);二為業務執行費用,指得是執行業務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如車馬費、業務交際費等;三為酬勞,是公司的盈餘分配項目,只要公司有盈餘就會有分配。
而基於企業自治原則,現行法令對於董監事及經理人的酬勞是由企業自行決定,不是依章程規定辦理,由薪酬委員會決定,要不就是按照股東會決議。只不過大多數台灣企業的所有權及經營權向來分不清楚,董監事多半都是高持股的大股東,若是公司沒有賺錢又領取高酬金,當然會招來高度批判。
因此,就董監事及經理人薪酬而言,假設企業經營績效良好,有利潤回饋給股東,或是在福利上對員工照顧有加,勉強還說得過去;但若是經營不善,薪酬又按「規定」給自己,這看在員工和投資人眼裡,其適宜性或合理性自然受到嚴峻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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