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不單單只是一份工作,更是一種志業型的職務。(圖/視覺中國CFP)
台灣公民李明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遭逮捕,至今下落不明。除了李先生人身自由的問題似已經引發情勢逐漸升高,甚至有國際介入的趨勢外,另外一個引人注目的發展,則是李淨瑜女士(李先生之妻)在六月初公開發表聲明,強調將不為李先生在中國聘請律師。理由則是因為李女士「深知中國是人治而非法治國家,若聘請律師,等同承認中國法庭已符合文明國家的進程、接受其判決的合法性」等。(自由時報報導)
或許難以體會,但我可以同理李女士難覓至親心境之焦慮急切,以及求助無門的無奈。畢竟,任何個人權利在國家機器面前,根本不堪一擊。只是,李女士的一番聲明,卻讓身為律師的我不禁重新思考了一遍:律師的職責究竟是什麼?
律師的職責,莫非只是在春暖花開的和煦午後,在一個全然無法治風險的開明公民社會裡,安然地提供當事人法律意見,時而寫意的寫寫專欄或法律小說?
那麼,開明的公民社會,從哪裡來?
抑或律師其實不是職業,而是一種志業型的職務(註1)─只要略為認真的律師,無懼法治環境明朗或險阻,社會氛圍開明或封建,但有客戶與法治需求之所在,哪怕有危及自己之風險,都必須依法戮力前行?
同樣的國度,我想到了在中國從事刑事業務的律師朋友們。
去年,一群中國律師朋友遠道來訪,還到律師研習所全程旁聽了我教授的「法庭辯護與交互詰問」課程。臨行餐敘,除了閒談有關台灣刑事辯護的現況外,我也問起了在中國執行刑事業務的心境。
「吃公安閉門羹、碰釘子的那是不在話下。重要還是記得先找好自己的辯護人;他也會在接案前找好他自己的辯護人。就這樣,一波進去了,下一波辯護人接上,下下一波再預備。」對方一手拿著台灣啤酒,笑著這樣說;一群來客點頭稱是。
我一聽,卻紅了眼眶。
「那又何必非當刑事律師不可呢?」
「那是。可想改變制度,不容易啊。熱情既然在這一行,一波接著一波,想造成點改變,總算機會大些。總不成全給消失了吧?」
改變機會大不大,我不知道。但是709人們(註2),卻證明了這些中國律師所言非虛。無論中國法院是否符合文明進程,這群人顯然不怕用自己作賭注,一波波向前,只為了推動那麼一點改變。
「那麼,在台灣當刑事辯護律師呢?你處理過不少惡劣的案子;你的感受,我們特別想聽聽。」對方問。
「惡劣?跟你們,那沒得比。頂多被罵、誤解、吐口水,偶爾收到威脅信而已。沒事。」我笑著,乾了一杯。
律師的職責,說來簡單:竭力辯護,力盡而後已;明知要敗,仍須一戰。台灣律師、中國律師,各國律師,其職責其實都不外如此。
或許,在律師的職責面前,中國律師並不會更不值得信賴。
(註1:德國律師法第2條明文:律師職務並非一般職業(The work of a Rechtsanwalt is not a trade)。美國司法實務則慣稱律師為officer of the court法庭組成員。都是為了說明律師職務的特殊獨立性與公益性。)
(註2:2015年7月9日前後,中國以違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為由,陸續逮捕數百名律師、律所人員、維權人士及家屬,稱為「709大抓捕」。)
●黃致豪,執業律師,司法行為科學研究者;美國國家詰辯學院(NITA)師資。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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