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嘴老闆判賠368萬 最高法院5理由「錯失兩次救人機會」

▲▼謝依涵,媽媽嘴,呂炳宏(合成圖/記者楊佩琪、林煒傑攝)

▲謝依涵前雇主呂炳宏判賠定讞。(合成圖/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林煒傑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謝依涵犯下「八里雙屍案」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最高法院還連帶判處「媽媽嘴咖啡店」前僱主呂炳宏及2名股東民事賠償368萬,全案定讞,呂炳宏當時提到,「如果我必須24小時都看管著員工,那我請員工幹麻?難道真的要管到他們私人交友行為嗎?」 高院22日晚間發出新聞稿,列出5點聲明指,「錯失兩次避免不幸事件發生之機會。

謝依涵2013年2月擔任媽媽嘴咖啡店長時在飲料中下藥,迷昏陳進福、張翠萍夫婦後再殺害棄屍於淡水河畔紅樹林,事後還變裝盜領陳進福35萬元存款,一審、更一審都被判處死刑,更二審首度改判無期徒刑,最後最高法院今年4月19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判決定讞。

但在民事賠償部分,謝依涵的前雇主呂炳宏及2名股東卻要連帶賠償張翠萍的母親368萬元定讞,讓呂相當傻眼,如果早知道謝和死者有特殊交流,一定會想辦法阻止,「但老闆總不可能24小時都看管著員工,如果真要這樣,我請員工幹麻?難道真的要管到他們私人交友行為嗎?」 還有老闆在店內張貼公告諷刺,表示鑒於法院前瞻性判決,員工若有殺人意圖,需事先向主管書面報告,並同時辦理離職。

▼謝依涵的道歉信。(圖/資料照,下同)

▲謝依涵道歉信曝光。(圖/記者林煒傑攝)

高院22日晚間也發出新聞稿,列出五點聲明如下

一、一般顧客願在咖啡店消費,係相信可在安全無虞之環境消費始會前往,身任店長為顧客準備飲品本屬謝依涵之職務範圍,其將安眠藥摻入陳進福夫妻於該店所點選之飲品,該行為外觀上具有執行職務之形式,且該店亦為其執行職務之地點,客觀上可認謝依涵係在執行職務,不能以陳進福夫妻生命遭侵害之地點係在淡水河邊紅樹林,非在咖啡店內,即認為與謝依涵執行職務無關。

二、呂炳宏等人合資經營媽媽嘴咖啡店雖有員工教育手冊,惟該手冊並無關於顧客消費及場所安全之注意事項。店員於當晚七點半左右已發現陳進福神情昏沈,臉色難看,卻未予關心,提供協助,亦未通報當時在辦公室內的呂炳宏,當晚八點看到陳緊閉雙眼在座位上卻沒有理會,致錯失兩次避免不幸事件發生之機會。加上謝依涵上班原穿短裙搭配內搭褲,當晚更換運動長褲,問原因只說學跳水,沒有注意到謝工作期間離咖店外落水,顯然沒有盡到監督義務。

三、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本身,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言,尚包括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在內,例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等,均屬於執行職務,這樣才可以保護第三人之權利,使第三人有獲得賠償之機會,不能將謝依涵在媽媽嘴咖啡店將安眠藥加入咖啡,讓陳進福夫妻飲用,使其意識不清之行為,與嗣後將其扶至店外殺害行為予以分開為兩個個別行為,而謂其在店外之殺害行為,非屬執行職務,呂炳宏等人仍應負僱用人賠償責任。

四、民法第188條所以規定僱用人應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無非是因為僱用人藉由受僱人為其工作,因而擴大或延伸其活動範圍,僱用人自應就其選任監督受僱人負注意之義務,以預防受僱人在工作時發生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注意之範圍包括受僱人之性格、操守等。

五、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0號判決認為呂炳宏等人應負僱用人賠償責任,不是因為他們未檢查謝依涵為顧客所準備之飲品是否安全,而是因為他們對謝依涵未盡到選任及監督之注意義務,所以必須對於謝依涵所為侵害顧客之行為負責。惟謝依涵於犯後雖有誣攀呂炳宏等人,亦僅屬呂炳宏等人與謝依涵之內部關係,與呂炳宏等人應對第三人負僱用人賠償責任,係屬二事。

確定看守所過年,謝依涵:很想抱家人。(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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