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路口出車禍...測出「0.37毫克」 法官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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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臨檢,盤查,酒測臨檢,交通檢查,酒測勤務(圖/記者林世文攝)

▲警察酒測臨檢示意圖,人物與內文無關。(圖/記者林世文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去年7月酒後騎車,在林口文化北路與八德路口與汽車發生擦撞,經警方測得酒測值0.22毫克,估算吳男上路時酒測值達0.37毫克,觸犯公共危險罪;不過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每個人體質不同,回溯不代表精準絕對值,且車禍是因為汽車闖紅燈所致,警方不能證明吳男當時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因此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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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吳男去年7月23日下午1時左右,在林口區文化北路與八德路口之某工地飲用2罐啤酒後,下午2時左右仍騎車外出,結果在路口與另一輛汽車發生車禍。警方到場處理後,於同日下午4時25分對他酒測,測出酒測值0.22毫克,依照國人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消退率,為每小時每公升0.0628毫克計算,回溯他騎車上路時酒測值大約為0.37,觸犯公共危險罪,由檢方提出公訴。

新北地院一審簡易庭認同檢警看法,判處吳男3個月有期徒刑,吳男不服提出上訴。新北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雖然以回溯方式測得吳男酒測值超標,但酒精代謝速率會依種族、性別、體重、體質等有所不同,以事故後某段時間測得的酒精濃度推算事故發生當下的實際濃度,「是不精確、不可靠、無法令人信服的推論。」

合議庭認為,酒精消退率倒推只能計算出概估的酒精濃度,無法準確斷定「絕對值」,加上吳男當時的行車方向是綠燈,車禍主因是汽車駕駛闖紅燈,且警方當下沒有對吳男作直線測試及畫同心圓測試,檢察官無法證明他「不能安全駕駛」,也無法證明他上路時的酒測值的確超過0.25標準,因此判決吳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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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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