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立院二讀 公務員自殺可給予遺族撫卹

▲立法院處理年金改革法案。(圖/記者翁嫆琄攝)

▲立法院處理年金改革法案。(圖/記者翁嫆琄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26日繼續處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經各立委發言後二讀,公務員若自殺,可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給予撫卹,但必須是因病或因財務、家庭等因素自行結束生命,若是因公務犯罪,在犯罪經判刑確定後,在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現行法律規定,公務員病故或意外死亡、因公死亡等可辦理撫卹,但考量社會型態轉變,公務員可能因工作壓力、或因本身疾病難治、或因體恤家人費心照護而自行結束生命。因此,考試院認為,病故可包含因病自行結束生命者;意外死亡則可包含因財務、家庭因素等自行結束生命者。

不過,公務員因犯罪、畏罪逃亡或遭通緝期間自行結束生命者,不予撫卹。

朝野協商時銓敘部長周弘憲曾說,一般自殺還是應撫卹;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也認為,撫卹金就是照顧遺屬,自殺對家屬是很大折磨,應予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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