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涉金尚昌土地弊案,一審被判9年半,二審改判林鴻明1年8月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林鴻明3月徒刑定讞。(圖/ETNEWS)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涉金尚昌土地弊案,私吞獲利12億元,一審被重判9年半,二審改輕判林鴻明1年8月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就林鴻明成立人頭公司部分,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林鴻明3月徒刑定讞;至於他買回自家公司土地牟利,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
檢方指控,金尚昌原為股票上市公司(前身是林三號公司),於1998年起以新北市淡水區水仙段、米蘭段兩批共72筆土地,向中聯信託貸款18億多元,但2001年起繳不出本息,隔年被中聯打為呆帳催收。
林鴻明是金尚昌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而宏國集團又是中聯信託的大股東,金尚昌繳不出貸款後,中聯信託計畫把對金尚昌的不良債權打折出售,林鴻明獲知後,私下拿出12億元找白天鵝建設向中聯信託買下這筆不良債權,這筆不良債權再轉賣給林鴻明以100萬元成立的啟揚資產公司,之後,林鴻明召開金尚昌公司董事會,讓金尚昌公司決議以物抵償方式,把土地過戶給啟揚。
檢方指出,林鴻明為了避稅,並隱匿關係人交易,後來又把土地從啟揚過戶到人頭地主名下,再與建商合建「藍海」等豪宅;林是藉由這筆土地高額貸款,讓貸款成為呆帳,再以空頭公司買回不良債權,取回抵押貸款的土地,最後再拿來蓋房子,藉此獲利12億元全數私吞。
林鴻明否認掏空金尚昌,堅稱沒造成中聯的權益受損,一審認為林男將金尚昌可以用來還清債務的土地及附屬的建照,當成私人生財籌碼,事後也沒將獲利回歸金尚昌,依加重特別背信、詐欺銀行得利、洗錢及偽造文書等罪,合併重判林男9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
二審認為林鴻明雖透過第三人低價買回金尚昌的呆帳債權,但「林沒有施用詐術之手段」,不構成詐欺銀行得利或加重特別背信罪,至於林男把金尚昌用於抵押貸款的土地,透過「以物抵償」過戶給啟揚公司,「抵償價額公平合理,且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且過程中,中聯債權未受損,金尚昌抵銷債務,還可領回餘額,林男沒觸犯任何重大犯罪。
二審僅認定林男設立啟揚的過程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輕判林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8萬1000元。這部分,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仍判林鴻明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至於林鴻明涉嫌隱匿財報及啟揚與金尚昌具有實質關係人身分,觸犯《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備,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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