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怡青/性侵被害人參與訴訟,真能撫平傷痛?

▲性侵。(圖/記者黃克翔攝)

司改國是會議提出,為使性侵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研議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圖/記者黃克翔攝)

司改國是會議於5月18日的會議中,對於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提出了結論:「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防治法及其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對這個結論,我感到有些疑惑。

其實,刑事訴訟法原本就是從現代刑法較偏重的「預防理論」為架構,建立在審、檢、辯三方的立場,儘量從減少應報的影響、以杜絕再犯為最終目的,決定如何對犯罪者公平地適用刑罰,因此設計上本就有意讓被害人在程序上不與被告對等:如果是未提出告訴的被害人,其地位相當於證人;而提出告訴的被害人,雖然在程序上有一定的發言權,但法庭上的攻防亦非以被害人為主。在法庭中,代表被害人的其實是控方,亦即檢察官。至於被害人的受到權利侵害後,司法程序上可以協助的補償或賠償,則藉由刑事程序中的調解及刑事附帶民事程序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近年來,為了在司法程序中一併考量被害人的心靈創傷,更推動修復式司法,以療癒被害人創傷、關係修復等做為目標。

婦權團體的代表在司改國是會議中主張應提高性侵害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權,理由是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除了偵查階段有主動提出告訴或自訴外,只是證人地位,幾乎只有證人必須負擔的義務,沒有訴訟權利。由於證人的權利受限與地位相當低,導致被害人無法參與、了解訴訟過程及表達其意見,所有訴訟幾乎依賴檢察官;因此實務經驗發現,許多被害人期待透過司法訴訟看見司法正義,同時透過司法參與的司法充權過程中協助創傷復原。

但是這和原本刑事訴訟法的設計就是有所違背的,況且按照其說法,這很難說服大家為何只有性侵害被害人的訴訟地位需要被提升。不是只有性侵害被害人需要司法充權,但凡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大多希望藉由司法參與的過程復原創傷,例如重大刑案,甚至車禍案件;但相對的,在如今「以刑逼民」的浮濫案件極多的現況下,也沒有人會認為所有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訴訟地位都需要提升。那麼,為何要獨厚性侵被害人呢?

就我處理實務案件的經驗,被害人在訴訟中受到二度傷害,通常是因為司法人員的問案態度,以及被告在法庭上不認罪、不悔改的態度所致。我們不否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地位低落,但我始終認為,以目前的制度設計仍然可以讓被害人在法庭上感受到尊重,那就是公訴檢察官的辦案態度。由於目前檢察官區分為公訴組及偵查組,告訴人在偵查階段及審判階段所遇到的檢察官並非同一人,且公訴檢察官完全不會與告訴人接觸(這並非法律規定所致,純粹是檢察官作風),與告訴人全然的陌生,那麼告訴人當然會認為在法庭上沒有人能為其代言。如果公訴檢察官能不把案件只當「案件」,而能多看到案件背後的「人」,對告訴人多一點的關懷,告訴人在法庭上的尊嚴,自然可以透過檢察官呈現。

重新檢討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地位我是贊成的,但仍有許多配套需要再研議,我不認為冒然拿出一個「性侵害被害人的訴訟參加制度」就能夠改善被害人地位。我堅持認為性侵害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低落,和司法人員處理案件的態度有著莫大的關聯,因此,辦案人員是否有性別意識及人性關懷,絕對是比設計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更迫切的需求。

就會議結論而言,在「偵查立案、審查起訴、法庭審判」三個已經有部分針對被害人(告訴人)地位為特殊設計的程序裡,要再增訂被害人的訴訟參與已經需要多方考量了,遑論在連法官和被告的律師都無法參與的「刑罰執行」的階段,如何讓被害人參與?令人難以想像。這麼個空泛的結論,其實完全反應法律人的態度:承認現狀確實如此,但對於要改善這件事頗有保留。除了對被害人參與制度的疑慮之外,事實上我更憂心,司改國是會議所做出這個看似正面實則毫無實質內涵的結論,只是對於婦權團體的敷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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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怡青,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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