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季敏(右)在貪汙案爆發期間,一度傳出拿收賄的前築愛巢。(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被外界稱為「史上最貪署長」的前消防署長黃季敏,因涉嫌收賄洗錢圖利廠商,不法獲利2076萬元,遭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一審被判18年有期徒刑。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整理黃季敏的犯罪手法及貪汙項目,救災用的無線電、直升機監控系統、探照燈、衛星通訊系統等,都是黃季敏用來收賄或是綁標賺一筆的工具,讓不少民眾看得痛批「救命錢也敢貪!活該!」
全案2012年起訴,至一審宣判歷經5年時間,被告包含黃季敏在內共有19人。黃季敏本人所涉及的案件共9案,罪名共14條。其中最為爭議的,就是事件爆發之初,傳出黃季敏因為喜歡投資黃金,包括豪宅住家等地,被搜出19塊黃金條,當時預估價值超過2600多萬,因此「黃金署長」及「史上最貪署長」稱號,不脛而走。
▲台北地方法院說明黃季敏貪汙手法。(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不過,黃季敏所擁有的金條及黃金存摺,是否都是用貪汙所得買來的,由於檢警尚無法確切證明有直接關聯,因此,針對是否以金條、黃金存摺洗錢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
黃季敏被控在擔任消防署長任內,自2002年起至2007年,每當消防署有採購案時,便將訊息、預算金額,透漏給親弟黃文宙,由黃文宙所掌控的廠商,例如「亞航」,先行準備好資金及備標作業,直接提供採購項目型錄給承辦人員,制定採購規格參考藍本,再以廠商出具之採購品報價單,供採購人員作為簽辦採購需求簽文依據。
▲消防署每有標案,黃季敏可從廠商獲利中,獲得40%賄款。(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若有專業廠商承包案件,便由黃季敏受意黃文宙,說服廠商高層,將標案轉向由黃文宙可掌控的廠商進行。獲利部分,每有標案廠商所得利潤的40%,即為行賄黃季敏的金額,20%歸黃文宙。而這些錢,都由黃文宙暫時保管或進行投資,待黃季敏退休後,以洗錢方式轉到黃季敏名下。檢警計算,搜索燈採購案,黃季敏貪了10萬元,還是現金,最高的遠距無線電採購案,就貪了656萬元,總不法獲利約2076萬元。
法官認為,消防署主管全國災害防救和消防制度,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黃季敏卻違背利益衝突應迴避原則,圖利廠商、收受賄賂、隱匿不法財產以規避偵查。更在事件爆發後,指示官員偽造簽文,嚴重折損政府威信及機關形象,連累其他消防單位同仁,至今依舊不認罪,因此重判18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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