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辯論主義、輸贏二元論的訴訟思維,和需要在心理上、感情上妥適處理的家事事件本就存在歧異。司法程序和親情人性的衝突,我們欠缺更多深沉思考與對話。(圖/視覺中國CFP)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各分組會議已然告一個段落,但關於家事法庭改革,似乎只有第五分組提到司法院應設立跨廳處「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委員會」,以落實少年及家事事件相關法令執行之檢討。
坦白說,我捏把冷汗,因為若非第五組增列「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制度檢討」,關於家事、兒少議題恐怕又被邊緣化了。
至於為何不是針對特定法案或定位、組織變革,將兒少、性別人權議題拉高到憲法法庭的訴求,而僅是建議在司法院成立「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委員會」,這類任務性編制能發揮多少作用?
原因無他,就是為求落實與細緻專業化的執行,並在執行過程與時俱進地調整或修正相關兒少及性別的司法與行政策略與法令,透過法律及非法律的心理、醫學、社會學等跨專業的多元整合性平台,建構在地化的兒少及性別司法,也就是採取滾動式、朝野及各專業間合作式、溝通式、實踐性的司法改革運動方案。
以兒少的親權事件為例,便處處可見傳統司法與家事司法的訴訟觀扞格之處,卻不曾見法律人開啟任何深度溝通與思辯。
法律的訴訟觀,向採二元論,即訴訟與非訟事件。其中法律人慣以辯論主義作為司法實務的核心,但非訟事件,著重於公益性及繼續性等重要原則,2012年家事事件法立法精神,更明白指出家事事件,不僅需求法律專家就實體法上要件事實存否為判斷或為妥當裁量,尚需從社會上、心理上或感情上為妥適處理。
雖說如此,但甚麼是「妥適裁量」?甚麼是社會上、心理上或感情上為「妥適處理」?內涵是甚麼?標準又是甚麼?這是一門法律人都不熟悉領域的學科,因此司法人員進入家事法庭前有被要求研習相關兒少與婚姻、性別等專業課程,但學習時數或方法是否適當,仍有待商榷,惟較為可惜的是,律師界除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被要求學習家事法的課程外,大部分律師並未被如此要求,甚至律訓所關於實習律師研習家事法也不過3小時而已。
▲在親權訴訟中,我們究竟希望人民和孩子透過司法程序,學習到什麼樣的生活態度和價值?(圖/視覺中國CFP)
許多資深家事法官為此苦惱不已,因為不諳家事法的律師,往往習慣以其他民刑事法的辯論主義、輸贏二元論的訴訟思維與模式處理,讓家事事件在整合法律與非法律等跨專業的程序處理上,多少有了心有餘力不足的處境。但也有不少律師對於法官過度濫用「妥適處理」的司法權,刻意把律師屏除在外,可能損及當事人「程序正當性」的訴訟權益,產生很大的疑慮。
這不是議論誰對誰錯的角度,而是傳統訴訟觀與家事司法的訴訟觀原來就存在的歧異,本應有更多討論及精進的必要。
例如,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俗稱的監護權),在傳統訴訟觀,司法依民法第1055條之1的規定,將裁判核心,也就是判斷「兩造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由誰擔任」?因此當事人聲請狀的聲明(即為裁判主文),書寫著:「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即為親權)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因此毫無疑問地,法官、律師的責任與目的都是追求「兩造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由誰擔任」的判斷。但當事人也是這樣想嗎?在「去法律、去訴訟化」的生活對話裡,本是:離婚後小孩怎麼處理?但透過「對立性」後,說法會是:「我希望孩子由我照顧、張羅,另一方不要來干預我」。再學習「訴訟、法律」的語言後會是:「我才有資格當孩子的單方監護人,對方不適合」。
從上述進化的日常對話中,我們可以確定一件事,那就是法律與社會學中,大概就是家事法與人民生活最接近也最影響的領域了,簡單說,就是「生活法律化、訴訟化」。
所以,假設我們可以回到一個命題:「家事法真能夠解決家庭紛爭嗎?」也就是家事的訴訟觀,是為呼應當事人的「訴求」,還是解決當事人間的「紛爭/衝突」?更深層的意義是,「我們希望讓人民,尤其是其中所涉的孩子,透過這趟司法程序,面對和學習甚麼生活態度或價值?」這是一個相當司法人文的訴訟觀點,可惜我們欠缺更多深沉思考與對話。
●賴芳玉,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董事、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委員、立法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外交部訴願委員會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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