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騎士行經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4段,逆向跨越中央分隔島缺口,遭煞車不及的駕駛撞上。(圖/翻攝Google Map)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邱姓駕駛和一輛機車相撞,造成張姓騎士和後座鄭姓乘客重傷,他一二審都被判4月徒刑;他不服拿公路總局行車事故鑑定會覆議提再審,獲台中高分院改判無罪。法官說,騎士自身疏失造成車禍,尚難苛責令駕駛負過失責任。
判決指出,2015年5月18日晚間10時許,張男騎車載鄭男外出購物,在彰化縣溪州鄉中山路4段南向車道上,為穿越中央分隔島缺口至對向北向車道,先在其南向車道上,以逆向斜向行駛穿越路段外側、內側二車道,再跨越路段中央分隔島缺口,再斜向左轉進入中山路4段北向車道,結果遭煞車不及的邱男撞上。
張男頭部外傷合併顱骨骨折、外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硬腦膜下出血、第3、4、5、6、7頸椎椎間盤突出等;而鄭男也受傷。
邱男表示,已盡可能減速避免車禍發生,但看到張男機車時,因反應時間太短、煞車不及致發生碰撞,「我沒有過失,行經路口時是告訴人違規騎機車突然從左邊衝出來,我閃避不及就撞上了。」辯護人說,邱發現張的機車時,距離僅剩不到10公尺,並有採取緊急煞車,已盡力避免事故發生。
邱一二審被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4月。依公路總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認為張男未依標線指示斜向穿越道路時,未讓右側順向車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邱男行經閃黃號誌路段,未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則為肇事次因。
但邱男將該鑑定結果再送請公路總局行車事故鑑定會覆議後,亦認張男逆向行駛斜向穿越道路時,未讓右側順向車道直行車先,為肇事原因;邱措手不及,則無肇事因素。
台中高分院法官表示,基於信賴原則,邱男無法預見張男的機車會違規自中央分隔島缺口處竄出,就張逆向違規騎機車行為,實難令邱能預先有所防備,而得以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車禍發生是張自身疏失造成,尚難苛責令邱負過失責任,因此改判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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