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苗栗縣一名詹姓男子與妻子離婚後拋棄女兒長達28年,如今年老淪為街友又罹患糖尿病,還需要洗腎,這才反過來請求女兒擔起扶養責任。不過,苗栗地院法官認為,詹男離婚後就對女兒的生活不聞不問,也從未支付任何教育或生活費用,因此判決免除女兒對其的扶養義務。
詹男女兒表示,父母親自民國78年離婚,原本約定由父親照顧,但幾乎都過著被「放生」的生活,於是才跑到北部投靠母親,並從國小開始就由外公、外婆照顧,不管是學費還是生活費一直都是由母親這邊支付,小學6年級正式遷居到台北,為了生活小小年紀就開始半工半讀。
▲詹男拋棄女兒28年,年老重病才反過來希望對方盡扶養責任。(示意圖/記者季相儒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然而,詹男民國100年時淪為街友,後來因病昏倒被送到醫院,檢查後發現罹患糖尿病且需要洗腎,身邊沒有家人可以協助處理,自己又沒有謀生能力,這才回過頭來尋找28年來都沒聯絡過的女兒,希望對方能擔起扶養責任。
不過,詹女認為,自從投靠母親之後,她與父親只有在某次過年回苗栗大伯家拜年時遇見,見面時也只有打招呼,親子關係根本已經名存實亡,加上她在台北生活費用高,月薪也只有4萬多元,實在無法負擔父親的醫藥費。
對此,苗栗地院法官認為,詹姓父女多年未曾互動,詹父承認過去狠心拋棄女兒,沒有盡到養育的責任也未給付任何生活費用,對其年幼的身心造成莫大傷害,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今病重才回頭要求扶養並不公平,因此裁定免除其女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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