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沒錢吃飯 17歲少女「愛男友」3度賣淫賺生活費

▲下體,大腿,私密處,陰道,性暗示。(圖/記者李佳蓉攝)

▲因需要生活費,小女友甘願下海賣淫。(圖/示意圖/記者李佳蓉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一名張姓男子與一名17歲少女交往,兩人在新北市租屋同居,但因為陷入經濟困難,手邊急需要生活費,張男竟親自在網路聊天室、通訊軟體LINE「安排」時間地點,以每次3千元價格三度讓小女友從事性交易,去年7月間遭警方查獲。法官認為,被告因生活困頓而媒介性交易,少女也因感情而同意,犯罪誘因較為特殊,且被告已與少女及其父親和解,因此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判2年徒刑,緩刑4年。

判決指出,張男因為生活陷入困頓,急需要生活費,竟讓17歲女友從事性交易,且自己還透過網路聊天室、LINE等方式,安排時間、地點、金額,去年6月27日、29日、30日共獲取台幣9千元,不過同年7月間警方透過LINE將少女約到超商前將其逮捕。少女落網後供稱,因為愛男友才會同意,且那些錢都是由她保管,會用來一起吃飯。

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與少女交往同居,因生活陷入困頓,為了賺取生活費才去媒介性交易,而少女也因為對被告有相當的感情而同意,犯罪誘因較為特殊,另外被告也已與少女及其父親和解,且獲得對方原諒,被告既勇於承擔、認錯悔過,具反省改正向上之心,因此依意圖營利而媒介少女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判處張男2年有期徒刑,得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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