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張暐珩/台北報導
陸軍司令部第十軍團指揮部步兵104旅上校參謀主任仲崇嶠涉及對女部屬強制猥褻,包括3次強吻、1次摸胸行為;女部屬提出告訴時,還反提出誣告等罪告訴。經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提案彈劾後,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6日以13票對0票無異議通過此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理由,仲崇嶠於104年7月19日,在104旅貴賓室內,對女部屬做出雙手環抱肩膀及背、強吻、隔衣服強摸胸部等行為,前後共3次強吻、1次摸胸。仲崇嶠對女部屬所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成立強制猥褻罪刑確定在案,核有重大違失。
此外,仲崇嶠竟以未曾對女部屬騷擾為由,基於誣告罪之故意,意圖使女部屬受刑事處罰,提出誣告、誹謗及妨害名譽之告訴,所為已構成誣告罪,實有嚴重違失,臺中地檢署亦為相同之認定,於106年3月18日對仲崇嶠以涉犯誣告罪嫌提起公訴在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表示,仲崇嶠身為高階軍官,將其女部屬帶至貴賓室藉機強吻及摸胸等強制猥褻行為,在女部屬提出告訴後,還對女部屬提出誣告,其所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及誣告罪,故提案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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