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劣油被罰最高5000萬 法院「逆轉推翻」判屏東縣府發還

▲▼強冠黑心油在地下工廠製成。(圖/警蒐證照片翻拍)。

▲黑心油事件震驚社會,引發食安風暴。(圖/翻攝警方蒐證帶)

社會中心/屏東報導

頂新劣油案,被控屏東廠從越南進口3000多噸飼料油,摻進食用油中,2014年被屏東縣府衛生局開罰最高5000萬元罰鍰,頂新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請行政訴訟,6日下午宣判,原處分頂新5000萬元罰鍰全數撤銷,依「一事不二罰」原則,屏東縣府應還給頂新已繳的5000萬元。

頂新不服罰鍰,先找上衛福部提訴願被駁回,接著提起行政訴訟。合議庭提出4大原因,宣判撤銷原處分頂新5000萬元的罰鍰,屏東縣府應返還5000萬元及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台銀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合議庭認為,第一,頂新涉嫌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9款規定,刑事部分雖彰化地院刑事庭判處無罪,現還在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第二,因同時觸犯刑事及行政法,應依刑事法律處罰,為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應等到案件經檢察官裁判確定後,才可裁處罰鍰。

1212捍衛食安大遊行。(圖/記者季相儒攝)

▲頂新劣油案,在台灣引發滅頂行動!(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第三,頂新對屏東縣府未等待法院刑事判決確定結果,就以違反食安法,裁處5000萬元罰鍰,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刑罰優先原則違法。因此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對原告裁處5000萬元罰鍰部分,即有理由。

最後,罰鍰處分既然被撤銷,縣府先前已收受頂新所繳納的罰鍰,也就沒有法律上原因,應該將所收取5000萬元連同存入縣府公庫後所生利息一併返還,等到刑事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罰鍰事宜。

案發於2014年,屏東縣衛生局10月10日、15日會同衛福部食藥署人員至屏東工廠,查獲其進口來自越南大幸福公司所製飼料用油26批,並在國內加工製成食用油品後,拿到市面上販售,認定頂新違反食安法,裁處最高5000萬元罰鍰,並限期將違規產品全面回收及擇期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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