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交通局:「這11區」oBike占用機車格「會開罰」

2017年07月7日 17:25

▲oBike,共享自行車,無站樁共享單車。(圖/記者林世文攝)

▲無樁oBike造成馬路亂象。(圖/記者林世文攝)

地方中心/新北報導

oBike自5月起開始在大台北地區投放後,不少民眾都發現已經出現占用機車格、違規亂停等狀況。為有效規範停車秩序,避免業者營業行為影響民眾停車權益,新北市交通局今(7)日公告,「租賃自行車」禁止停車範圍,共11區,民眾請多加注意。

交通局長王聲威表示,oBike雖然是創新的商業模式,也樂見綠色運輸,但是租賃自行車為營利工具,故不應該比照一般用路人適用停車規定,更不該占用公用停車位,影響民眾權益。因此,在中央法規明訂出來之前,交通局先行公告「禁停範圍」有,三重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板橋區、新店區、新莊區、蘆洲區、淡水區、汐止區及林口區等11區之機車停車位、各捷運站、火車站等大眾運輸站周邊的自行車停車位及其他特定路段、區域的機車格與自行車格。例外的地方為,較難停車的風景區、老街等,經評估有禁止之必要,會設置「禁停告示牌」或於地面「繪設禁停標字」作為取締依據。同時,新北市正積極針對租賃自行車研擬自治條例,預計今年9月送議會審查。

目前交通局公告的11區皆屬「人口密集區域」,早有民眾機車停車的問題,且各大眾運輸場站周邊機車或自行車停車位皆有供不應求的情形,實不得再任由具營利性質之租賃自行車占用公用停車位。另外,新北市交通局為了鼓勵綠色運輸發展,將會在不排擠既有的汽、機車停車格,以及紅線管制之前提下,陸續檢討並規劃增設自行車停車空間,希望可改善停車亂象。

交通局也再次提醒民眾,雖現行中央法規沒有針對租賃自行車的相關法條,但並非無法可管,員警仍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規定,向違規者處新臺幣300以上、600元以下的罰鍰,並移置保管違規車輛。

▼民眾今日起必須注意停車位置。(圖/記者林世文攝)

▲oBike,共享自行車,無站樁共享單車。(圖/記者林世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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