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龜示意圖。(圖/臺北市立動物園提供)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嗆人「烏龜」有沒有罪?一名曾姓男子因為心儀的女網友被另名蘇姓男網友騷擾,氣得在臉書上tag對方,並嗆「出來講清楚...沒聯絡你就是烏龜」,因此挨告公然侮辱罪,而法官也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解釋,認定「烏龜」有指人「沒有擔當」之意,因此被判賠6000元。
據判決書,53歲曾姓男子聽見女網友說被蘇姓男網友追求,拒絕之後還是糾纏不清,為了討女方歡欣,他便在去年5月23日透過臉書對蘇男嗆聲「不要說我欺負你,我在高雄啊!你可以約在你們台北,把一個地方明確地說出來,3個鐘頭之內一定讓你見到我,快點好不好,我有很多事情,你的事情先解決,趕快聯絡,沒聯絡你就是烏龜」。
由於蘇男看到PO文認為自己被侮辱「烏龜」,因此提告,而檢察官查詢教育部國語辭典後,也確認「烏龜」有指人「沒有擔當」之意,便將他起訴,新北地院日前也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曾男罰金6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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