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律學院院長曾宛如教授。(圖/曾宛如提供)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因近期永豐金弊案爭議,社會再度瀰漫探討產金分離的氛圍,畢竟若產金未能分離,金融機構如銀行的負責人,很有可能會因利益衝突,做出有違民眾或投資大眾的權益。對此,台大法律學院院長曾宛如教授強調,從金融監理的角度來看,問題不在產金是否真的要強制入法分離,而是如何有效地阻止關係人交易。
以永豐金弊案來探究「產金」是否要分離為例,其產金不分離的情況特別明顯,除金控公司之外,還掌有紙業、生技等企業的實質控制權,因此《金控法》第16條有規範大股東適格性,強調須避免產業與金融結合經營,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造成經濟力量過度集中,而影響銀行的健全經營。
不過,曾宛如認為,金融弊案發生的重點往往在於所謂的關係人交易問題,尤其是在家族企業中更是明顯。一般來說,家族企業首重家族利益,在金融機構中的財務操作都相當龐大,也涉及金融秩序,時常牽一髮動全身;若金融機構原先在公司治理的架構下,無論是放款、承銷或擔保等各項業務,理應保有中立的立場,若遇到關係人是「自己人」的狀況,時常就會出現不當操作的空間,而這也是為何各界要求產金必須要分離的主要原因。
但以客觀角度看來,曾宛如強調,與其要求產金分離入法,其實仍是更應該聚焦在檢討關係人交易的弊端才是。她說,若嚴格限制金融機構投資其他產業,對於經濟發展的利弊其實有待商榷。而若不強制產金分離,當金融機構經營者投資或兼任其他產業重要控制者角色時,其在向銀行借錢或進行任何交易時,外界在監督上的力道、積極度與主動性,會更加地明顯,也才不會有那麼多的「藏鏡人」愈來愈難找。
曾宛如分析,就像目前法務部正在推洗錢防制一樣,最終若抓不到那實質受益者,所有的防範都是假的。假設「產金」分離之後,反而讓關係人「地下化」,這會增添「五鬼搬運」或「左手換右手」的不法情事更容易發生。
因此,曾宛如建議,重點還是要強化金融機構做該做的資訊揭露,如要求與董事長或高階主管在3等親內的關係人資訊,盡量使其完全透明及公開化;接著透過內部的檢舉機制,讓獨董功能更能發揮制衡的力量;當發現有問題若未能按照法規走就給予嚴厲懲罰等步驟,才能有助於公司治理產生應有的效果,產金要不要分離,就不再是個重要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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