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少女傳訊求救「我要被性侵了」。(示意圖/翻攝自LINE)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我要被性侵了!」高雄一名16歲的高職少女,105年暑假某日晚間獨自一人在路旁玩手機,卻突然出現一名壯碩男子從後方勒住她,並脅迫發生性行為。少女擔憂遭到攻擊只好順從,並趁隙傳訊到同班同學LINE群組求救,但同學卻以為是在開玩笑,直到大家驚覺有異並報警處理時,已經為時已晚。
判決書內容指出,105年8月8日晚間8時許,張姓男子騎車經過埤北路蓄水池,見身材嬌小的少女獨自坐在一旁玩手機,竟心生歹念,趁少女不備時從後方勒住脖子,並脅迫「要不要去其他地方做愛?你敢反抗、亂叫、報警或是拒絕我,我就殺了妳!」
少女擔憂張男會對自己不利,雖然當下懼怕萬分,但只好暫時順從,搭上張男機車前往附近空屋。在前往空屋途中,騎乘機車的張男為預防少女跳車逃跑,竟命令其將手伸進褲檔裡、抓住自己的生殖器,但少女仍是趁張男不注意時,單手傳訊到同班同學LINE群組求救,「我要被性侵了」、「拜託快來救我」、「救命」!
收到少女求救訊息的同學一開始一頭霧水,還以為少女是在開玩笑,氣得她再傳訊「拜託不要廢話,直接報警」、「陌生人啦幹!」同學這時才驚覺出事,連忙報警求助,但卻已經為時已晚,待20分鐘後,少女再度崩潰傳訊至群組「被上了……」。
儘管淫狼得逞,但少女卻機警地以髮圈沾染張男精液作為證據,且完事後還故作鎮定陪張男聊天,留下電話後2人便一同返回蓄水池處,少女待張男走遠後,立即連絡母親並上警局報案。
法院審理期間,張男供稱當天見到少女獨自一人,疑似心情不加,才上前關心並詢問「要不要做愛」,雖然少女一開始拒絕,但隨後卻又改口答應,過程絕無暴力脅迫。而張男的律師也辯稱,少女被載往空屋的路途中有許多機會可以脫困,但她卻並未逃跑、求救;且事後驗傷報告中,少女僅有陰道輕微擦傷,足見當天其並為激烈抵抗與張男發生性行為。
對此,法官認為,性侵案要件中「違反意願」並沒有要求被害人須「抵死不從」,且張嫌體型壯碩,少女暫時選擇順從換取自身安全,本就是最保險作法;且少女也有密集傳訊求救,只是被同學忽略而已,上述理由足以認定張嫌違反少女意願強制性交。法官痛批,張嫌過去也曾犯下多起猥褻、強制性交等罪,未料出獄後卻又再犯,且還掩飾否認罪刑、不知悔改,因此據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遞加重其刑,依強制性交罪重判7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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