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法條有誤 頂新假發票案高院改判無罪

台中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起訴法條不周延改判頂新前總經理等人無罪。(圖/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日前對頂新製油公司於102年以假發票採購不明豬油案違逆轉改判。認為彰檢起訴對象有誤,用違反商業會計法條亦不周延,改判頂新前總經理陳茂嘉等人無罪。

102年頂新向大統公司買摻偽橄欖油時,公司內部調查原物料採購溯源發現,豬油供應商一家無工廠登記證,另一家是蠟燭香紙供應商,無法供應香豬油給頂新,頂新卻向這二家公司買收據,填製不實香豬油採購單,彰化地院因此判頂新前總經理陳茂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業務經理吳嘉明1年6月、慈聯實業社負責人劉飛局10個月,3人均得易科罰金。

台中高分院認為證據不足,並批彰化地檢署起訴對象有誤,起訴法條不周延。一般企業買發票核銷,主要是為了逃漏稅捐及做假帳,此案卻只以違反商業會計法起訴,並沒有起訴違反稅捐稽徵法。

主要判決理由乃在,頂新公司以其公司內規證明指出,採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採購案,由部門自行處理決定,不需要經過總經理的同意和審核,因此陳茂嘉事前不知情,事後又非他核准,判無罪。

而吳嘉明只是公司採購人,而劉飛局也非公司登記人(登記人為劉妻),不符合商業會計法的「商業負責人」的身份要件,所以一併判2人無罪。

就此判決,法界認為應確認內規是否為事發後才訂定;也須確定劉飛局雖非公司登記人,但是否擁有實權,此皆為須查明之事項。最後,本案未確定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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