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在永和民享街的智光黃昏市場。(圖/翻攝自GoogleMa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平時在永和智光黃昏市場擺攤的張月英,因為車牌與肇事者太過相近,被警方誤認,因此在2007年被控騎車撞倒一名七旬老婦後逃逸,人生從此變調。為了證明自身清白,她付出了10年的時間,苦學法律、學狀書,最後歷經不斷被駁回、不受理後,終於在今年5月31日討回一個公道。
根據冤獄平反協會電子報報導,2007年9月某個週三傍晚,一位七旬老婦在斑馬線上行走,未料被一輛輕型機車撞倒後,肇事騎士未停下救護就直接肇逃。目擊民眾當下立即報案,並向警方指證肇事車牌。承辦員警循線追查後,找到人在市場擺攤的張月英,讓她的人生自此從市場走入法院。
平時在黃昏市場賣毛巾、襪子的張月英,多次向員警、檢察官和法官強調,當時正值人潮尖峰,不可能丟下攤位和生意不管。為此,附近其他攤販也紛紛出庭作證,證稱張月英週三、五都在攤位上,幾乎風雨無阻。但法院調閱相關通聯紀錄後,從基地台位置發現張月英在這些「風雲無阻的擺攤時刻」,會不時出現在中和、永和兩地,因此並不採信這些攤商友人的證詞,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分別判她拘役50天、6個月,得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圖/記者季相儒攝)
這樣的結果,讓張月英開始埋首學習法律、學狀書,不斷來回在法院、檢察署、監察院穿梭,面對自2011年起的連6次「再審駁回」,她始終沒有放棄。終於,張月英取得了警方當時調取的通聯記錄和基地台位置,上頭顯示張月英在案發前1小時,曾在永和的攤位撥打電話。但當承辦員警被問到當初為何未提出這項資料時,竟回答這不足以作為她不在場的證明,因此未移送給檢察署。
2016年,張月英提出第七次再審聲請,不僅以這份新的通聯記錄為證據,還向法院強調,因為中永和兩處基地台與鄰近她市場擺攤的位置,即便她案發當天位置被基地台時而定位在永和,時而定位在中和,也足以證明她當時人在市場附近。為此,法院特地調閱了相關卷宗,而這個說法也獲得電信業者證實。
當時法院開庭時,曾訊問張月英「為何要聲請再審?」,她鏗鏘回答「我沒有做的事情,為何要冤枉我,我打10年的官司就是希望還我清白,希望法院可以再審還我清白」。2016年11月,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再審,一份塵封10年的決定性證據終於出現;當年110勤務中心的受理報案紀錄單上,清楚寫著報案人透過電話證稱肇事車輛車牌為「DMX-211」,而非張月英所騎乘的「DNX-211」,為案情帶來一絲曙光。
2017年5月31日,法院宣判張月英無罪。10天後,檢察官未提上訴,張月英終於無罪確定,討回清白。
▼臺灣冤獄平反協會貼出平冤喜訊,恭喜張月英獲判無罪,迎向她應有的清白人生。(圖/翻攝自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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