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為了降低不必要的成本開支,台北市長柯文哲要求公務員不要耗費大量行政成本向民眾追小債;財政局也配合修法,未來單一債權憑證在300元以下,且債務人無資產、所得,即不再追帳。對於外界認為此舉將造成民眾將來都不去繳納小額帳單,財政局嗆,「有必要為了不到300元的債務,把自己搞到『身無分文』嗎?」
財政局修正《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未來單一債權憑證在300元以下,且債務人無資產、所得,即不再追帳,最快下周上路。柯文哲13日受訪表示,自己注重成本效益,「我如果收1塊錢成本要10塊錢,這不是白痴嗎?」
對於外界質疑此舉恐造成民眾不繳納小額帳單,財政局強調,民眾若有積欠款未繳納,市府仍會依規定催繳;經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如發現債務人財產或所得不足以清償,或是執行無實益時,即依規定向法院申請核發債權憑證,此時市府即成為該受處分人之債權人,隨時可以再向財稅單位清查受處分人之財產及所得。
財政局表示,除非已「身無分文」,否則一旦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仍會被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只是為了規避300元不到的債務,恐怕會因小失大。
財政局說明,以往債權憑證清查時間長達10年,部分債權憑證金額小,卻要長期花費大量行政成本清查執行,不僅實質上無助債權之清償,且將額外增加市府財務負擔,故檢討修正現行作業要點,縮短各機關債權憑證清理期間,單一債權憑證在300元以下,必須同時符合債務人查無財產、所得之條件,始得提前報請註銷;若查有財產、所得資料,相關機關仍需依規定強制執行。上開規定修正後將可大幅減輕機關行政作業成本及市府財務負擔,減少無謂冗事。
北市財政局日前修訂「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在機關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且查無財產及所得後,才得提前依程序報請審計單位辦理註銷,以縮短債權憑證的清理期間(行政罰鍰時效5 + 5年;民法債權無期限)。
另外考量各機關執行成本及作業負擔,已取得債權憑證之案件,各單位每年應向財稅機關清查2次受處分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修正為每年清查1次,如發現受處分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仍應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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