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撿到S8手機卻先要酬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林世文攝)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撿到失物還未送警局先要酬金小心吃罪!高雄市一名40歲的林姓男子,15日中午撿到一支市價約2萬7千元的三星S8手機,不過他第一時間並沒有拿到警局,反而在接到盧姓失主的電話後,「拿點錢來換吧。」要求2至3000元的酬金,對方報警後,他被依涉嫌侵占罪移送。
林姓男子有毒品和竊盜前科,15日中午在前鎮區附近撿到一支三星S8,但他並沒有先將手機交給警方,而是在盧姓失主打電話詢問時,「不是我偷也不是搶的,至少拿點錢來吧。」於是要求2至3000元的酬金,對方覺得遇到勒索,於是向警方報警,員警根據定位在康定路附近找到他。
盧姓失主說,「手機疑似是騎車時不小心掉了,用朋友的手機打回去,被要求要錢才能拿回,覺得得被勒索。」林姓男子被員警發現時,坦承手機是撿到的,只是想要2至3000元的酬金,但已經涉嫌侵占罪嫌,訊後後移送法辦。
警方提醒,民眾如果撿到遺失物可以要求1成的報酬,林男以手機市價的一成做為酬金,看似合理,但不管是撿到錢或有價物品,都要先拿到警局等失主領取,不可以直接要錢。據《民法》 805條,拾得人能請求1成酬謝金;且如果失物者為中低收入戶、接受急難救助者等得以免付,如果失物不具財產上的價值,撿到的人也能請求相當的報酬;但失主若認為報酬不公平,可以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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