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免判死 法官的理由百百款

▲法務部第二辦公室,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幾件社會矚目的命案,各級法官歷經審酌後,都沒有判處死刑。(圖/記者季相儒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犯下八里雙屍命案、歷審3度被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的謝依涵,最後逃過一死,原因是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二審的見解,認定謝依涵有教化可能,判決謝依涵無期徒刑確定。

更二審法官認為,綜合台大心理系助理教授趙儀珊、警大教授沈勝昂的鑑定報告,認定謝依涵「矯正、再社會化可能性高,再犯可能性低」,監所相關矯正也使她有正向改變,因此改判為無期徒刑。

不只謝依涵免死,砍殺前女友47刀致死的「台大宅王」張彥文,也一樣逃過死刑,主要的理由是他與家屬達成和解、有悔意,也有教化可能。

3年前因復合不成、當街砍死前女友的張彥文,一審時被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張彥文上訴二審,並與被害女子家屬以1263萬元和解,並先支付450萬元,獲酌減改判21年6月徒刑。

此外,殺害新竹小六男童的男子李靖,一樣免死。李靖因為經濟壓力大,想不開,又希望有人能「共赴黃泉」,竟把認識2年的小六男童騙到家裡,並請友人陳天心協助勒斃男童,再抱屍到新竹另一租屋處,自己服用FM2等藥物、施放水煙式殺蟲劑,試圖自殺。

但法院確認定,凶手的動機,與有嚴重偏激觀念、反社會性格者仍不同,很明顯不是「無差別殺人」。勒斃男童雖殘忍,但比起「用槍、爆裂物等凶器造成的血腥恐怖攻擊、屠殺」,或是凌虐等變態殺人手法,有程度上的差異,不符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

法院認為,我國雖簽署兒童權利公約,但因殺害兒童犯罪情節不一定相同,為了兼顧「罪刑相當原則」,不是殺害對象是兒童或少年,就得一律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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