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宿舍跳樓變凶宅!房東爆氣告飯店求償360萬…二審逆轉

▲▼台中福華大飯店。(圖/翻攝自GoogleMap)

▲台中福華大飯店日前承租房屋給員工當宿舍,未料員工女兒輕生,讓房東告上法院求償。(圖/翻攝自GoogleMa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福華大飯店3年前曾向張姓女房東承租房屋,以當作高階員工的宿舍,不料具員工身分的莊姓夫妻入住後,女兒因憂鬱症跳樓身亡,導致房屋成為凶宅,讓市價從1280萬元跌至920萬元。為此,張姓女房東告上法院,要向莊姓夫婦及福華大飯店索賠,但案經上訴,二審判決結果由一審判賠353萬元逆轉為飯店不用賠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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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台中福華大飯店在2014年3月向張女承租房屋當宿舍,不料員工女兒入住後跳樓身亡,導致該屋成為凶宅,房價下跌約360萬元。為此,張女氣得告上法院,向莊姓夫婦及福華大飯店索賠上述損失。

台中地院審理時,飯店表示莊女死亡地點並非是在房內,且房屋也未因其輕生而損毀、滅失,質疑房屋淪為凶宅一說。莊姓夫妻也說,女兒輕生時已是22歲的成年人,父母無監督權,因此不需負賠償責任。

台中地院一審時認為,依內政部見解,在「房屋內有求死行為並致死」就屬凶宅,且鑑定指出房屋價格損失353萬餘元,因此判莊姓夫妻必須在繼承女兒財產的範圍內,連帶賠償353萬元,並類推適用用民法第433條之規定,得請求福華大飯店給付353萬,直至清償。

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後,莊姓夫婦放棄上訴,但福華大飯店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時認為,福華大飯店在法律上並無監督莊女的義務,且實際上也無法監督,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福華大飯店不用賠償,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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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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