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今日上午審理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紅火案,邀請兩位專家證人出庭。(圖/資料照)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審理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紅火案,為釐清95年中信金控插旗兆豐金控衍生炒股指控,以及在中信金控轉投資兆豐金控前,向中信銀行購買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紅火公司,是否為中信金控所安排的特殊目的公司等疑義,傳喚曾經擔任金管會專任委員的黃顯華擔任專家證人,黃斬釘截鐵的說,證交所提供法院的意見分析書,只是陳述交易的事實,完全未提到有何異常之處。黃顯華更證稱,具商業目的之併購,在爭經營權,買盤熱絡乃至股價飆升都是很自然的結果。
黃顯華上午在紅火案以專家證人身分的證詞,被法界人士解讀為對紅火案遲來的有利證詞,此外還有另一位專家證人—台灣大學會計系專任教授蔡彥卿,蔡在接受檢律交互詰問證稱,紅火公司的獲利大部分回流到中信金控體系,可據此判斷紅火公司確實是中信金控的特殊目的公司(SPV),本案也是合議庭具體回應司改國是會議引入專家證人的案例之一。
黃顯華說,依據法院提供給他的證券交易所意見分析報告,以及他對紅火案的了解,中信金控在95年2月間,擬以275億的預算購入兆豐金控5%至10%的股權,金管會要求中信金控應儘速完成轉投資作業。根據他過往經驗,公司在辦理併購,尤其是像本案的非合意併購作業時,公司如果沒有主動以高於最低賣盤價格掛單買入,根本沒有辦法在短時間內買到足夠的股票數量,尤其中信金控要購買的兆豐金控股票數量十分龐大,因此中信金控委買掛單的價格高於最低買盤價格是正常的投資行為,認為中信金控沒有任何炒作兆豐金控股價的惡意。
此外,黃顯華也表示,證交所所做的分析報告只是陳述事實,內容並沒有顯示當時中信金控購買兆豐金控股票有任何交易異常的情形,不認為當時有任何不法炒作兆豐金控股票的行為存在。
有關紅火公司是否為中信金控所安排的特殊目的公司部分,專家證人蔡彥卿表示,這必須綜合紅火公司是否為配合中信金控某一業務目的而執行交易,以及紅火公司獲利是否有回到中信金控體系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紅火公司的獲利大部分已回到中信金控體系,可據此判斷紅火公司確實是中信金控的特殊目的公司。
由於紅火公司是否是中信金控所設的特殊目的公司,本案的第一審及第二審曾有不同的意見,而最高法院也以此點尚未釐清為由,發回更審命高等法院再次詳細調查。由於今日審理時間有限,有關問題未能逐一釐清,經審判長與受命法官討論後,當庭表示將委請蔡彥卿教授擔任法院的鑑定人。
由於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的意旨之下,正包括紅火是否為金信金的特殊目的公司,為求慎重,高院合議庭在庭審結束前諭知全案於8月25日再開庭,請鑑定人蔡彥卿再到庭,再請蔡彥卿教授出具鑑定意見以釐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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