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學姊男友發生關係被圍堵,只好控訴遭男方性侵。(圖/CF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花蓮縣一名15歲國中少女小慧(化名),在4年前暑假的某天,被學姊的18歲謝姓男友順路載去與學姊會合,卻在山上碰上友人,3人就一同到秀林鄉山區工寮飲酒,最後和學長發生了關係,一連就住了3天,少女家人還曾通報失蹤。事後少女被學姊懷疑搶男友,並派人圍堵,嚇到趕緊報警,並控訴遭學姊的18歲謝姓男友帶到工寮性侵3次。
判決書指出,謝姓男子原本要找女友,在路上看見女友學妹才順便邀約,甚至還在路上巧遇友人,三人在雜貨店喝酒暢聊,隨後再到工寮續攤;最後小慧和男方發生了性關係,但沒過幾天便控訴遭學姊男友性侵達3次。而該名男子則是回台北後,遭到警方逮捕。
謝男被逮後,否認有性侵小慧,稱雙方都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過1次性行為,且隔天就先行回台北,此後便沒再發生過關係,事後仍被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原本以為只是單純的性侵案,沒想到經花蓮地院法官審理後,發現小慧向警供述稱,事發當時有帶手機在身上,在酒醒後曾經接到媽媽的電話,被告知已經被通報失蹤人口,要求她趕快回家,甚至還是謝男載他回家的,這才發現事件並不單純。
此外,法官還查出,小慧在工寮的3天中,男方乾爸天天都會來工寮,每當被詢問起少女是誰,謝男都會稱是妹妹,在這期間,她不是在工寮睡覺,就是在田野間散步。事後,她發現紙包不住火,甚至被學姊不諒解、遭到多人圍堵,因此才會說謊。
法官認為,小慧身上隨時都有帶手機,如果是真的被性侵,第一時間就會打第話求救,且在工寮3天裡,還能在附近自由走動,代表沒有遭到軟禁,隨時都可以逃跑,不過確實曾與男方發生過性關係,因此謝男被依妨害自主罪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被判1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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