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定讞高院逆轉改判有罪欠缺救濟 大法官認違憲

▲最高法院,一級普通法院,最高院,終審機關,隸屬司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大法官今作出752號解釋,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為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機會。(圖/記者季相儒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包括3年以下徒刑、竊盜、妨害名譽等罪不得上訴第三審,但司法院大法官今認為,這類案件若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不允許被告上訴,違反訴訟權保障,宣告違憲,且即日起失效,未來被突襲逆轉改判有罪的被告,都可再上訴救濟。

至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若一審有罪、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不得再上訴第三審,並不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今作出752號解釋,指出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其人身、財產等權利亦可能因而遭受不利益,為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避免錯誤或冤抑,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本案是涉及竊盜案的張姓男子、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的陳姓男子,因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確定,分別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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