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組織24日在立法院合辦國際交流工作坊,討論如何在台灣設立獨立有效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圖/翻攝自台灣人權促進會)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7月24日下午,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在立法院合辦了一場「國家機構動起來,人權立國起步行」國際交流工作坊。與分別來自印尼的年輕法學者與人權工作者Juanda、尼泊爾公民社會的人權運動先驅Pyakurel、曾任紐西蘭教育部部長與聯合國國際教育局人權專員的Noonan女士,及兩位參與台灣倡議運動多年的與談人,探究國家人權機構(NHRIs)的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討論有關怎樣才能在台灣設立獨立、有效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國際社會能夠給我們哪些指引與支持。
台灣為何需要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雖然行政院目前有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與各層級的人權小組,但這樣的機制仍不符合《巴黎原則》強調三個特質:組織獨立、人員獨立、經費獨立。因此我國的人權小組,主要有三大問題:一、運作不夠獨立:設置於行政院下的人權小組仍是政府組織的一部份,非獨立機關可以按照人權原則獨立行事。二、並非國家層級:以我國五權分立的設計,行政院所屬機關無法處理高於行政院的政策問題,更不可能過問立法、司法、監察權等事務。三、離世界很遠:在聯合國的大力推動下,國家人權委員會這類被期望擔任國際人權法與國內法/政策之間的橋樑,負責整理與轉譯國際人權規範,並對國內法律/政策提出基於人權的修正建議。
另一方面,監察院雖然具有調查、糾舉、糾正公務員違法失職情事的職權,然而監察院的組織文化本來就不是以人權為基礎,且人權涉及的範圍極廣,絕不只限於公部門的行政行為而已,更涉及公共政策和法律的訂定,甚至是企業造成的人權侵害。
因此,如果台灣能夠設立一個常設、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便能夠督促立法部門制定以人權為本的法律與政策,並進行人權侵害案件的調查、釐清事實,協助權利受害者能更及時、適時地啟動國家既有的爭端解決與救濟處理管道。另一方面,國家人權委員會也必須帶頭推動更紮實的人權教育與社會意識提升工作,才能有系統且持續地帶動人權發展與深化。
台灣國際人權法學者,廖福特教授表示,台灣在1998年開始提倡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在2000年民進黨政府阿扁總統的人權立國的宣示,當時是有政治意願,但沒有政治的多數;馬英九總統有政治多數,但沒有政治意願,所以都沒有成立。現在是有政治多數,但政治意願在前兩任之間,目前還沒成立。這個過程已經讓我們變成人權腳步落後的國家。
二十年的浪潮台灣都錯過了,但逝者已矣,來者可追,未來我們有沒有辦法實現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理想才是重點。評估小組的三位國際專家已於7月27日週四早上往赴總統府,向副總統陳建仁與數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說明這數日來的初步觀察與評估結果。經過與各方的討論後,他們也更加瞭解目前台灣政府的政策偏向與考量,並針對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價值、可行性與選項方案提出了全面且深入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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