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志伴侶爭取平等的結婚權利已超過半個世紀,期待未來我們能夠迎接真正平等的同性婚姻。(圖/視覺中國CFP)
過去三十多年來,因為婦女運動、性別主流化的推動,台灣在性別平等的道路上一直走得比其他國家前面,而近一年來因為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推動,更吸引數百則國際媒體報導,其中不乏其他國家主流媒體的關注。
大法官第748號解釋:來自《憲法》的平等警鐘
今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別的兩人結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換言之,大法官認為同性別兩人也應該有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大法官也訂了兩年的日出條款,雖然沒有明白限定應採取何種立法模式,但理由書中明確指出:以性傾向為由而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的違憲審查標準。
也就是說,國家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來做差別待遇,被推定是《憲法》所不允許的,如果今天做了差別待遇,則國家必須負起舉證責任。除非差別待遇的目的是為了追求「重要」的「公共利益」,且差別待遇的「手段」和達成追求重要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間有實質關聯,並符合比例原則,否則都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此外,大法官對平等權的解釋,隱含了對實質平等的重視,而揚棄了「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形式平等。綜言之,若未來我們選擇了形式不平等或隔離而平等的立法模式,都將非常難以通過《憲法》平等權的檢驗。
德國走了十年的遠路,終於也修了《民法》
今年6月30日德國國會通過同婚法案,法案最快將在今年10月生效。德國從2001年通過《同性伴侶法》,並未給予同性伴侶等同於婚姻的完整權利,使得德國在這十幾年內,相關的行政解釋、司法爭訟、法律修正不斷,耗費相當多的立法及行政資源,直到今年終於迎來了平等的同性婚姻。
這次德國通過的同婚法案包括修正《民法》、與同性伴侶法的銜接以及生效等三個部分的規定,在最重要的《民法》修正部分中,將原來德國《民法》中對婚姻的定義,修改為「婚姻由兩個不同性別或相同性別者終生結合」(第1353條第一項第一句,詳見附註)。直接修《民法》這樣的立法模式,是全球目前已通過同性婚姻的24個國家中,包括荷蘭、加拿大、法國等18個國家所採取的方式,也是去年我國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結論所採用的模式,而立院初審通過的版本,更深受司法院的法律意見肯定。
我們還有一哩路
近年國內各機構所做的民調結果,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都已過半,國內品質最高、也最重要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結果,認同同性婚姻的比例從1991年僅有11.4%,到2012年已提高至52.5%,2015年也微幅成長到54.2%,其中年輕世代的支持率更將近75%。這些數據顯示的是台灣社會對同志的接納以及對平等價值的支持,是台灣社會人權精神的可貴展現。
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是來自《憲法》的平等警鐘,台灣同志伴侶爭取平等的結婚權利已超過半個世紀,國會出現同婚法案距今也已超過10年,我們還在半路上,期待在不久的將來,我們能夠迎接真正平等的同性婚姻,在我們的國家實現。
附註:Die Ehe wird von zwei Personen verschiedenen oder gleichen Geschlechts auf Lebenszeit geschlossen.
●尤美女,立法委員,投入婦運35年,推動諸多性平法案,現致力於婚姻平權。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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