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評/謝協昌律師:北市府打劫 無從救濟的粗暴搶劫

▲小巨蛋。(圖/東森國際)

▲小巨蛋經營權被臺北市政府以粗暴方式接管,更未恪守相關法律程序,損失均由全體股東埋單,甚至無從救濟。(圖/東森國際)

近代國家履行公共任務往往面臨公部門財政資金需求、公部門組織效率不彰等問題,進而將公共任務委託由私人履行,或挹注資金、投入專業技術,予以注入民間活力使得公共任務完成更具有效率,以及品質提升,此種公部門與私部門間之合作關係可稱為「公私協力」(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於民國94年間將委由東森巨蛋公司經營管理臺北小巨蛋之營運、移轉的0T案,本是期待藉由公、私部門相互合作達成促進臺北小巨蛋之蓬勃發展及帶動周遭區域經濟,未料,卻因為一通檢調監聽電話,引發臺北小巨蛋圍標案的調查。一件尚在偵查中圍標案,臺北市政府未經行政調查程序逕自向東森巨蛋公司終止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並以「強制接管」祭旗,「強制接管」過程從未依《行政執行法》履踐催告、教示、直接強制之補充性,可謂是臺北小巨蛋經營權被臺北市政府以粗暴方式接管,更未恪守相關法律程序,猶如國家機關直接搶走一家有眾多股東之上市公司的財產,留下損失均由全體股東埋單而蒙受巨大的損害,甚至無從救濟。

本人身為東森巨蛋案之訴訟律師,協助處理臺北市政府強制接管臺北小巨蛋後所衍生相關民事訴訟,向法院據理力爭的結果竟是求告無門,臺北市政府向東森巨蛋公司終止契約無非以「圍標」、「主要股東違法轉移股權」為由,然檢察官僅憑一篇報導遂指控東森巨蛋公司涉嫌圍標,起訴偵辦包括王令麟等人,臺北市政府更以此理由強制接管臺北小巨蛋,臺北市政府就檢方起訴書內容未加以審酌,亦未賦予東森巨蛋公司答辯機會,就在警力強勢開道下強制接管上市公司投資高達數億元之財產,嗣後圍標案經一審、二審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臺北小巨蛋卻早被臺北市政府強制接管,人事已非。至於臺北市政府主張另一終止契約事由「主要股東違法轉移股權」,實際上東森巨蛋公司主要股東持股由1億6千萬元增加持股到1億6千5百萬元,完全沒有移轉股權,反而因增資而增加持有股權,使得公司財務更為健全,卻遭臺北市政府曲解成增資就是移轉。

至於臺北市政府「強制接管」臺北小巨蛋之法源依據,參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3號裁定理由:「被告強制接管臺北小巨蛋及對原告處以怠金所據之執行名義,乃係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之規定,並非系爭函文,該函文僅係催告原告履行法定行為義務的意思通知而已,並非行政處分」,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20號裁定予以維持,可知行政法院認定臺北市政府所為本質上屬基於契約權利之行使所為之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既然為私經濟行為之民事關係,臺北市政府又何以依行政執行法逕自「強制接管」,可見臺北市政府當時執政者之公權力濫用、錯誤適用法律及執法程序粗糙

本人閱讀司法記者劉志原撰寫的《都是巨蛋惹的禍》後,此為作者親歷法庭所為觀察,及訪問當時參與委託經營管理契約相關人員之側寫,以客觀第三人立場之筆觸說明東森集團經營管理臺北小巨蛋之初衷,恐因力霸案波及王令麟乃至東森國際公司的辛酸血淚過程,作者以臺北小巨蛋案例作出發,凸顯公私協力案件適用公法或私法之灰色地帶。臺北小巨蛋之問題不僅是單一個案,亦如今日之臺北大巨蛋案,實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我們不妨藉由此書加以監督國家機關,並再次檢視臺北小巨蛋強制接管之合法性,更希盼能如拉丁法諺所述:「法律乃最安全之盔甲,在法律之下任何人皆不受侵犯。」(Lex est tutissima cassis, sub clypeo legis nemo decipitur.),國家機關遵守法律規定及正當法律程序,而非反以法律作為違法侵害人民權益之手段。

▲謝協昌律師●謝協昌,忠誠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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