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抓著把柄逼單親媽獻身2年。(圖/視覺中國CFP,下同)
社會中心/屏東報導
一名已婚的張姓男子得知單親媽阿美(化名)涉嫌挪用超商公款後,自稱是民代助理可幫忙喬事情,但竟然逼迫對方要陪睡兩年,且規定每個月要發生2次性行為,總計發生18次,阿美後來一度想擺脫,但仍然一直被恐嚇!屏東地院判他犯強制性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判決書指出,張男得知阿美在擔任超商店員期間疑有挪用公款竊取財物之嫌,認有機可趁,便放話老闆已找人準備毆打、輪姦她,還以熟識老闆,可保護她不受侵害,又可在經濟上資助等事由,要求阿美須獻身2年,並發生性行為,對方因不識法令心生畏懼,唯恐不答應要求,就會不利自己。
阿美於是同意開始與張男交往並發生性行為,期間雖有2個月曾疏遠他而避不見面,但隨即因經濟困窘等理由,再度與他聯絡並繼續以性行為換取保護與金錢。
不過,阿美對張男並無好感,之後又經常藉故拒不與他見面性交,沒想到張男發現她刻意託詞疏遠後,竟基於強制性交犯意,恫稱日後將不再保護她不受老闆報復,使得阿美擔憂如不配合,將無人協助處理金錢糾紛,可能導致遭受老闆報復而心生畏懼,不得已又答應發生性交,總計18次。
判決提到,最後阿美受不了想要與張男分手,但他基於恐嚇,竟以「過年後妳皮繃緊一點」、「今天要不是我攔住,你還有命嗎」、「你準備跑路啦」等言語恫嚇,後來還說「我們2 人絕對沒完沒了」、「那些人以後去找你我不要管了」,導致阿美心生畏懼,報警處理,全案才曝光。
不過,張男在法院審理時,仍矢口否認有強制性交,辯稱「我與阿美是男女朋友關係,是自然而然發生的合意性交,交往期間我都有給錢,但他卻另外交男友,我要分手,她還求我不要離開她,後來我給的錢越來越少,所以她才要求分手,覺得不甘願才去恐嚇她」。
法官勘驗相關簡訊和通話錄音後,認為強制性交、恐嚇危害安全行為事證明確,依犯強制性交罪,共18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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