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張一中攝)
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鄧姓男子,擁有碩士學歷,去年(2016)3月底開始,連續4次偷竊社區地下一樓的公共用電,遭管委會報警,一審遭依竊盜罪輕判,但他卻上訴說,「前3次都有告知管理員。」但二審合議庭不採信,因此維持原判決的拘役12天,可易科罰金1萬2千元,全案還可以上訴。
判決書提到,鄧姓男子去年3月底至4月間,連續4次把充電用的水槽插頭,插在社區地下一樓的熱水器旁邊,一共竊取了5度電,以每度4元計算,一共是20元,住戶發現匿名拍照檢舉,管委會於是報警,一審考量他沒有前科,依照竊盜罪嫌,判處拘役12天,可以易科罰金1萬2千元,他不服提出上訴。
鄧姓男子在庭上供稱,「前3次的確有使用公共用電,但是事先都有告知管理員,第4次是管理員把插頭插上去的。」認為自己沒有犯罪,就算有罪也希望能免刑,不過管理員說,「他竊電前並沒有告知。」他的態度遭合議庭痛斥,「顯非社會通念所能容忍、守法意識薄弱,難認有何可憫恕之處」,法治觀念偏差又矯飾犯行,因此判決維持原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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