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滑手機示意圖,與本案人物事件無關。(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林姓男騎士去年(2016)8月間,騎車行經光峰路時,在路邊滑手機,被龜山分局執勤員警認為已經違規,開罰1000元,他不服打行政官司,當時是停在路邊用手機APP找路,是員警誤判,桃園地院認為,「員警以目測做為職務報告,證據不足,因此判決撤銷裁罰。」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騎士去年8月15日下午1點多,在光峰路滑手機,員警認為他違反交處罰條例第31之1條第2項,因此當下將人攔下製舉發通知單,開罰1000元,他不服打行政官司,並向法官說明,「因為路況不熟,當時熄火停在路邊用手機地圖APP找路,並打給同事求助,向員警解釋,對方只說『剛剛看到你邊騎車邊使用手機。』」
林姓男騎士還提到,當下拒絕簽收罰單,自行拍照蒐證,要求員警出示身份確認,也遭對方拒絕,先致電申訴後,又認為當時員警當著墨鏡和附有鏡片的安全帽,單憑目測就開罰,很不服氣,加上收到的罰單也有多處塗改,認為過程有許多瑕疵,且員警說是對向看到他滑手機後迴轉,但自己一直停在原地,認為看錯人機率很大。
警方則表示,當時員警目睹林姓男騎士騎車用手機,追了一段路在紅綠燈前將人攔查,對方拒絕簽收,因此據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當下情急沒有開啟秘錄器,才沒有影像,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機關本來就不以證據資料證明為必要,以員警親眼見聞違規事實就可舉發。
法官審理後認為,舉發警員只憑目視所見,並沒有辦法提出其他證據,顯示可能有誤認情況,加上這件案件並沒有最靠近地點的監視器畫面,無法拍到當時影像,又沒有密錄器全程蒐證,因此證據不足,判決撤銷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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